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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歲那年,父親一走了之,將我和弟弟拋棄。30年後,他卻來向我索要贍養費,我該給嗎?”近日,平陰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贍養糾紛案。

1989年,孫明與前妻離婚,其兩個兒子孫小凱、孫小杰跟隨母親生活。離婚後,孫明外出打工,期間從未向自己的兩個兒子履行過撫養義務。2017年,孫明因年老體弱不能外出工作選擇回村居住,在此期間孫明多次找孫小凱、孫小杰要求其進行贍養,但遭拒絕。現孫明生病住院,無人照顧,無力繳納住院費用,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並承擔醫療費用。

平陰法院審理認為,贍養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人的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本案中,雖然孫明的行為應受道德譴責,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為彌合原、被告父子情,妥善安置原告晚年生活,承辦法官及特邀調解員多次組織當事人及原告所居村民委員會參與調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終就原告孫明的贍養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兩兒子每月每人支付1000元用於孫明護理及生活等費用;孫明今後產生的醫療費用、百年後的喪葬費用由兩個兒子平攤。

國本之風在家風,家風之本在孝道。贍養父母不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定的義務。這種贍養義務是基於血緣關係產生的,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本案從充分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透過多元化調解,大力弘揚了孝老愛親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營造了尊老愛老的社會氛圍,實現了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文中所用名字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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