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販毒被判死刑,並不少見。在所有的被判處死刑的外籍毒販中,南韓籍的最多。鬧得響聲最大的還是2009年處死外籍毒販阿克毛的時候。處死阿克毛涉及到中英之間各自的司法制度的問題,也涉及到鴉片戰爭這個繞不過去的歷史問題。
而2019年1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案依法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案再次吸引中國人的目光。這起案件讓人不由的跟近期加拿大與美國對華為的孟晚舟女士毫無理由囚禁關聯起來。美國與加拿大針對孟晚舟女士是屬於兩個國家針對企業個人的綁架。這兩個國家的所作所為充分說明了三權分立的性質——綁票的、談價的、放人的是三撥人!
之所以說這個販毒案跟孟晚舟一案几乎沒有關聯是因為,加拿大人販毒的案子早就發生了,之所以拖到這麼久是中加兩邊毒販的大當家都沒有被緝拿歸案。為此我們根據時間點先來捋順一下。
2014年10月加拿大籍販毒團伙的二當家謝倫伯格僱傭中國人許某準備從中國籍另一販毒團伙手中走私毒品(許某隻是一個翻譯並不知情)。
2014年11月19日,凱姆(大當家)派謝倫伯格(二當家)把從中國籍販毒團伙弄到的222.035公斤甲基苯丙胺(冰毒)打算通過海運從大連運到澳洲。
2014年11月29日,許某發現走私的居然是毒品,趕緊報案。謝倫伯格發現後立馬開溜,於12月1日凌晨離開酒店前往大連機場準備逃往泰國。途中,謝倫伯格扔掉手機SIM卡、更換新的SIM卡。當日13時,飛機經停廣州時,謝倫伯格被公安機關抓獲。
也就是2014年作為二當家的謝倫伯格就被逮起來了。
2016年3月15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2018年11月20日宣告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驅逐出境。謝倫伯格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18年12月29日,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走私毒品一案依法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提出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為從犯和犯罪未遂並從輕處罰明顯不當。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當庭裁定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2019年1月14日,中國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案依法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從時間上看,加拿大籍毒販上訴時間,跟公訴人檢察機關抗訴時間剛好是加拿大方綁票孟晚舟時間點重合。孟晚舟女士是12月1日被加拿大方綁票的。
因此兩者是獨立事件,僅僅是時間點上重合。
討論比較熱烈的一個問題是:在11月20日的判決後,如果謝倫伯格低頭認罪,不進行上訴。 在中國服刑完畢(表現好,監獄內很可能還會減刑),被驅逐出境。
這也就涉及到了上訴不加刑原則。
這種解讀是錯的,加拿大毒販這事並不是上訴不加刑的問題。是檢察官,不服法院判決,提起抗訴的問題。即檢察院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要求重新審判。
也就是說最新的判罰跟毒販謝倫伯格上訴還是不上訴沒有關係。
死刑判決與加拿大總理的表態解讀毒販謝倫伯格被判死刑後,加總理特魯多稱中國“隨意”作出死刑判決,加政府對此極度關切。
華春瑩迴應到:加拿大方面有人說中方“隨意”判決,此言實在是差矣。有關人士講這話之前有沒有認真讀一讀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發布的資訊?有沒有認真學一學中國的有關法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釋出的相關資訊說的十分具體詳盡,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夥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毒品犯罪是世界公認的嚴重罪行,社會危害極大,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就是法治精神。加方有關人士言論缺乏最起碼的法治精神,我們對此表示強烈不滿,敦促加方尊重法治,尊重中國司法主權,糾正錯誤,停止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
加拿大總理的表態跟英國人的表態是一樣的。主要是針對死刑。也就是做做樣子。同時可以看到,這種表態並沒有跟孟晚舟的事關聯在一起。
中國處決國外毒販時候,英系國家,即以英國為代表的英聯邦國家,總是會嘰嘰歪歪一番,最典型的是上次處決英國籍巴基斯坦毒販阿克毛。
跟加拿大官方的表態不同,網上的反應依舊是兩極分化。分化的點也集中在死刑上面。
一派屬於反對任何死刑的人,比如所謂的人權組織,這種沒啥好說的。
作為一個加拿大人,我對他沒太多同情。我沒有空洞的愛國主義,他是一個毒販,多少人死於這種阿片類藥物……或許,這向那些毒販發出了一個很好的訊號:不管你來自哪裡,總有一顆子彈在等待著你!
上面這個加拿大網民感情很樸素,雖然犯了一點小錯誤,那就是此次販賣的毒品不是阿片類毒品,是麻黃鹼類衍生物的毒品
這種表態跟阿克毛被判死刑的時候英國一些網友的表態情況一致。
販毒路線的解讀這起案件很清晰,販毒團伙分兩撥,一撥是廣東的毒販。一撥是外籍毒販。
外籍販毒團伙有凱姆、史蒂芬、謝倫伯格。在中國處理販毒事宜主要是凱姆跟謝倫伯格。其中僱傭許某的是凱姆,隨後接手凱姆的人是謝倫伯格。也就是說謝倫伯格最少是一個二當家的人。
此案很大的一個特色是販毒路線,它完全有別於傳統的販毒路線,它的路線為廣東->杭州->大連->澳洲(當然途徑的國家目前未披露,比較可能的是會在新加坡停靠一下)。
廣東的毒品北上,這個並不稀奇,但是通過毒品北上,再兜一大圈顯然是非常有經驗的販毒團伙乾的。
事實也證明,謝倫伯格的確是個老毒販。他在加拿大就販毒。
根據加拿大廣播新聞網(以下簡稱CBC)的報道,這個謝倫伯格在7年前,就曾經因為販毒而被加拿大法院判處了16個月有期徒刑。加拿大的法庭檔案顯示,當時謝倫伯格在加拿大販賣可卡因和海洛因。
不僅如此,謝倫伯格的販毒史最早可以追朔到2003年2月,當時他因為持有毒品並有販賣意圖,被法院判處入獄6個月。
所以根據加拿大法庭的記錄說明謝倫伯格不是普通的馬仔,最少是二當家的。
而謝倫伯格這夥外籍販毒集團出事,並不是從許某報案開始,是廣東那夥毒販先出事,查到了501公斤的冰毒發出。接著通過轉賬資訊,層層排查,就到了許某那。許某不管知情不知情,趕緊報案,不報案就死定了。
從謝倫伯格趕緊開溜的手法上看,絕對是個慣犯,比如丟掉手機之類的開溜之類的。他差就差在,對中國不是很熟。
同樣,即便謝倫伯格是個馬仔,經手了220多公斤的冰毒,基本就是死刑了,唯一能給他減刑的是,老實交代另外兩個外籍毒販的資訊。
此外這次跨國販毒大案還有兩個看點。
第一、跟阿克毛一案不同,阿克毛是往中國運毒賣的找死行為。而謝倫伯格是從中國往澳洲販運毒品的作死行為。這點充分說明了中國禁毒的態度不單是對中國人民負責,也為澳洲人民負責。
第二、澳洲跟加拿大都屬於五眼聯盟的國家,按照正常的思路,袋鼠方面應該支援中國對毒販的堅決打擊。
最新的訊息有點讓人錯愕。
在1月16日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有記者問:加拿大總理昨日稱,中方“隨意”執法。近日,澳洲代理外長也就此宣告稱,謝倫伯格案不適用死刑,中方不應如此快速斷案。中國擔不擔心國際社會的反對聲音?
華春瑩迴應澳洲外長的言論時充滿了戲劇性。
至於你說到澳洲方面有關官員就中方審判謝案的表態,我覺得非常奇怪,這跟澳洲有任何關係嗎?
根據中方有關法院公佈的情況,謝倫伯格所走私的這批200多公斤毒品,原計劃要運往澳洲,難道澳洲方面願意看到這批毒品流入澳洲去危害澳洲民眾嗎?
你可以請澳洲這位官員對他的人民說清楚,他是不是想讓這批毒品流到他自己的國家去呢?
其實那個外長,說不定是個大毒販。
------本文轉自毒言毒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