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民生活的提高,乘坐或駕駛機動車成為日常最為常見的出行方式,隨之而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日益增多,為了更好保障駕駛員、乘車人員及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一般的司機朋友在交納交強險之外也會交納商業三者險。而商業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的認定既是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也是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之一,而掌握認定“第三者”的範圍,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非常重要。
一、什麼樣的第三者才能成為第三者
本車駕駛員下車後,由於駕駛員自身的過錯發生溜車等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以及駕駛人因本人過錯發生交通事故被撞擊,致其脫離本車又與本車接觸受到二次傷害的。因自己不能成為自己權益的侵害者及責任承擔主體,故駕駛員不能轉換成為本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
而對於本車乘客因交通事故脫離本車又被本車碾壓受到傷害的,因事故發生時該乘客已經置身於保險車輛之下,故其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
二、乘客脫離車輛可以轉化為第三者
1、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中,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其法律地位相當於被保險人,原則上不能納入第三者的範圍。因此對於駕駛人下車休息時或下車檢視車輛狀況時,被自己的過失駕駛操作行為(未熄火、未拉手剎或者車輛超載等)碾壓受傷或致死以及因駕駛人本人過錯發生交通事故被撞擊,致其脫離本車又與本車接觸受到二次傷害的情形,駕駛人作為被保險人均無法轉化為本車的第三者,該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對於因駕駛人過失致乘客從車上摔下受傷;乘客下車休息時或下車幫助指揮引導車輛行駛時,被駕駛員的過失駕駛操作行為致傷;因車輛撞擊乘客被甩出車外被本車二次碾壓受傷等情形,因為乘客在事故發生當時身處保險車輛之外,此時位於車下的乘客與其他普通的第三者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並無實質差別,相較於機動車來說均處於弱勢地位,對風險的發生幾乎沒有任何控制能力,而且乘客並非保險合同關係中的被保險人(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範疇,因此在特定情況下乘客可以轉化為第三者,可以獲得交強險的賠償。
三、家人及自己無法轉化為“第三者”
應當注意的是,對於商業三者險來說,各保險公司制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均有將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和車上人員以及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保險車輛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排除在商業三者險的“第三者”範圍之外的相關條款,在投保人和保險人就此達成合意的情況下,只要保險人履行了相應的提示和充分說明義務,該條款即為有效。
因此,在商業三者險中,僅有車上的乘客不屬於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本車駕駛人的家庭成員的情況下,該乘客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位於保險車輛之外才發生與第三者的轉化,可以獲得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而其他包括駕駛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本車駕駛人的家庭成員在內的人員均無法轉化為“第三者”,從而獲得商業三者險的賠償。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司法判例認為:被保險機動車駕駛員的親屬,下車後被被保險機動車撞到的,也屬於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所確定的“第三者”範圍,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其就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則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若存在免除保險人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受益人依法享有權利的格式條款,則該格式條款當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