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外面有挺多遊樂園的,許多家長也會帶著孩子去玩,但是不管是什麼樣的遊樂設施,只要是孩子比較頑皮愛動的,基本都是會有安全隱患的,只是小和大的區別,比如頑皮的孩子蹦蹦跳跳的,把頭給磕到遊樂園什麼東西上面,肯定是會受傷的。
在這種情況之下,到底誰來出醫藥費,這就比較難以說清楚了,家長會認為是磕到遊樂園的東西受傷的,遊樂園就得全額賠償才對,而老闆會認為是小孩子自己跳過去磕傷的,遊樂園的責任不是很大,在廣東就發生了這麼一件事,我們一起來看看。
事情是這樣的,在1月27號洪先生帶著自家2歲的女兒到廣東深圳龍崗的一家遊樂園玩,女兒在玩遊樂園內的波波池時,意外把頭給磕傷了,到醫院檢查是有3.5公分的傷口,為了能讓女兒以後不留疤痕,洪先生是帶她跑了4家醫院去治療。
最後是選定了一家美容醫院,使用醫院的美容針來縫合的,總計是花掉了5000元左右的醫藥費,後續再去治療一次還得2000元左右,在他看來女兒是在遊樂園受傷的,那遊樂園就得出全部醫藥費才對,然而店長給出的結果是承擔30%。
上圖就是他女兒磕傷時的情況,先是從後方綠色的地方,跳起來要到對面去,結果額頭磕碰到綠色軟凳的尖角處,雖然凳子是包了層軟皮革,但內部是屬於木材類的,現在遊樂園也沒做整改,洪先生認為安全隱患很大,以後再有小孩子磕碰到怎麼辦。
小結雖然軟凳是遊樂園的沒錯,女兒磕到軟凳上受傷,遊樂園是有一定責任,但是遊樂園的義務也做得差不多了,比如文中軟凳的位置,遊樂園已經包上了皮革,只要是正常走過去之類的,根本就不會把額頭給磕傷,我認為30%責任也算合理的。
作為監護人的洪先生,其實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在孩子做出比較危險的行為時,家長要及時提醒她注意安全,避免類似於出現磕傷的情況,獨自承擔70%責任也是合理,就和店長所說的一樣,不行就走司法途徑來解決,讓法院劃分雙方的責任。
大家對此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