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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款)在生活中大量存在,但也存在一些風險。現將風險點及應對策略歸結如下:

訴訟時效問題

請求返還借款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借款分為定期借款和不定期借款。如果為定期借款,就要在約定的還款屆滿之日起三年內主張權利。而不定期借款,通常是出借人給予借款人的寬限期屆滿,訴訟時效才起算。往往能夠借款,都是基於一定的基礎關係,到期不好意思張口,極易錯過時效,使自己的利益受損。

因此,大額的借款合同不約定還款日期最好。

借條與收條問題

借條和收條其實是兩個概念,實踐中很多人容易混淆。錢款出借,借條和收條齊備是比較穩妥的。借條往往是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關於借款問題的合意,並不能代表已經將款項付給了借款人,特別是表達含糊的情況下。因此,建議兩條齊備。

收條書寫應當注意:金額大小寫一致,最好寫“收到”,不要寫“借到”。同時,應當註明是現金還是轉賬或者其他方式支付的。

收條的時間不建議倒籤。

大額借款不建議現金支付,因為將來可能加重訴訟時的舉證責任。

利息問題

自然人之間借貸,未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建議明確是否支付利息以及支付的金額及方式。

“砍頭息”是不允許的,即在發放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

利息是有一定比例限制的。年利率未超過24%,屬於法律保護範圍;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借款人已經支付的有效,尚未支付的部分通常按24%計算;年利率超過36%的,超過部分無效,借款人已支付利息的,有權就超過部分請求出借人返還。

管轄機構的選擇問題

民間借款適用《合同法》調整,允許當事人對於管轄機構作出選擇。建議簽訂借款合同時約定,發生糾紛由自己所在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管轄,將來發生糾紛會帶來一些訴訟便利。

職業放貸人的問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之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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