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孩子在小區內受了欺負,劉女士上前想和對方理論,並“規勸”對方道歉。誰能想到,竟然被一個13歲的孩子拿刀追著跑。
道理沒有講成,還受了傷。
這個孩子在小區裡是有名的“小霸王”。欺負比他小的孩子,搶玩具都算是小事。不僅如此,這個小孩還在小區裡放火,點燃草坪。
有時,一天能同時點燃好幾個草坪。
嚇的其他小區的業主,都不敢讓孩子下來玩。生怕碰到這個“小霸王”,受點委屈也就算了,受到傷害可怎麼辦呢?
大家不是沒有找過孩子的母親理論過,但並沒有什麼成效。孩子劣跡斑斑,變本加厲。其他家長也曾聽到,那個“小霸王”這樣說:
“我反正未滿14週歲,不用負刑事責任。”
在刑法中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其原本的理論,是因為覺得未達責任年齡的孩子缺乏是非對錯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對他們的刑事懲罰沒有意義。
但是這幾年青少年犯罪的年齡越來越低,也讓人們開始思考,他們是真的沒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嗎?
就像上文所述那孩子,他恰恰好是知道這件事是不能做的,僅僅是因為他的年齡未到,所以他可以做。
知錯犯錯還不肯悔改,不聽別人勸告,反用暴力解決問題。實在讓人擔心,他在未來是否會遵其他的法律空子?惹出更大的麻煩來?
但其實,不負刑事責任不意味著不接受任何處罰,只是不受刑事處罰而已。刑法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只不過“必要的時候”,這個概念太過於模糊。所以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政府收容教養的情況。也就造成一些孩子“無法無天”的情況。
但是從今年3月起,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將會下調至12週歲。
這並不是希望讓孩子們“坐牢”,只是人們希望這樣的法律能夠“規勸”到孩子,讓他們認識到做錯事是要受到懲罰的,並不會因為你的年齡而受到寬待。
當然,在這場事件中,孩子家長的作為也十分重要。一味的“護犢子”,以為是在給自己的孩子撐腰,其實是把孩子推向了更“惡”的深淵。
#女子規勸“小頑童”竟然被扎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