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公訴人,能否聽清我說的話,請回答。”
“被告人,這裡是滕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今天通過網際網路和遠端視訊開庭。下面庭審正式開始!”……
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敲響,2月28日上午,滕州法院院長高鍵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被告人狄某、丁某假冒註冊商標一案。
庭審採取網際網路庭審系統+遠端提訊相結合模式,
法官、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共六方連線,
實行“無接觸”開庭審理。
這是滕州法院疫情防控期間,
院長擔任審判長“雲”開庭審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案件詳情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狄某為牟利,僱傭丁某,租用滕州市荊河街道王樓居一處民房作為生產點,租用滕州市荊河街道張劉莊居、五里屯居的三處民房作為倉庫,從他人處購買假冒茅臺、五糧液等知名品牌的白酒包材,用購買的低檔白酒灌裝生產假冒的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名牌白酒並對外銷售。
2019年3月6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狄某租賃的位於滕州市荊河街道王樓居、張劉莊居、五里屯居的生產點及倉庫查獲並扣押尚未銷售的53°飛天茅臺酒430瓶、52°五糧液酒573瓶、52°五糧液1618酒117瓶、52°劍南春酒360瓶、38°劍南春酒12瓶、52°國窖1573酒162瓶、38°國窖1573酒120瓶、52°水井坊井臺酒6瓶、52°水井坊臻釀八號酒246瓶、52°洋河天之藍酒3瓶及製造假酒生產工具、包材一宗。
查獲假冒的白酒價值1944728元。經鑑定,上述白酒均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被告人狄某、丁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
庭審現場,高鍵院長通過網際網路法庭有序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等庭審環節,層次分明、條理清晰、嚴謹有序,既彰顯了法律權威,也保護了被告人合法權益。
庭審筆錄實時撰寫、音訊視訊同步存檔,整個網際網路庭審過程規範有序,為在全院全面推廣刑事案件網際網路庭審提供了有效經驗。該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自春節後滕州法院院長帶頭網上辦案2件,
彰顯我院疫情期間審判、防疫兩不誤的決心。
滕州法院將不斷拓寬工作思路方法,
充分利用資訊化手段,
為疫情期間經濟社會有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
司法服務和保障!
責任稽核:許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