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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女孩甜甜在烏魯木齊市第九十一小學上一年級,2020年6月4日上課時的遭遇,對於稚嫩的她來說,除了身體的傷害,並不清楚其他還意味著什麼。而對於甜甜的父母來說,這一天,無疑是灰色陰沉的……

第一次檢查

甜甜的母親說,去年6月5日晚孩子放學回家後,哭著說自己下身疼,“我就讓孩子把褲子脫下來,結果發現下面在流血。就問她怎麼回事?是誰幹的?孩子說是同班一個男生,在前一天(6月4日)上語文課時,用手捅破的。”

甜甜的父母趕緊帶孩子去烏魯木齊經開區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檢查,經診斷為“外陰處女膜損傷”。

“這一結果,讓我們五雷轟頂。”甜甜的父親成先生感覺事態嚴重,遂趕往學校,要求校方提供教室的監控錄影。校方則堅稱必須由公安民警調閱,成先生於是選擇了報警。

當地鋼南派出所民警第一時間趕到學校,調取了上課期間的監控。看完監控,民警告訴成先生:受監控畫面角度影響,現場具體發生的情況,看得不是很清楚。”我提出能否將影片複製給我,也被校方拒絕。直到現在,我也沒看到監控影片。”

第二次檢查

6月5日當晚回到家,甜甜稱疼痛已經有所緩解,但父母仍不放心。

次日一早,成先生帶著女兒,在學校老師的陪同下,去當地另外一家醫院檢查。“但醫院不給出檢查報告,理由是怕日後可能會惹上官司。”無奈之下,成先生報了警,民警趕到現場後,院方立刻把檢查報告提供給了警方。成先生說,該醫院的檢查結果上寫著私處有“有抓痕”“充血”等等。

成先生出離憤怒了,“學校不讓看監控,醫院出個檢查報告也這麼難,到底想隱瞞什麼?”“事發上課期間,熊孩子用極其無知的惡作劇手段,手伸進女生的褲子裡戲弄,傷者肯定會有劇烈反應。教語文的傅老師,同時也是班主任,竟然對此毫無察覺,學校的監管責任哪裡去了?”

2020年6月7日,烏魯木齊九十一小學約來雙方家長到校協商。成先生說,當時學校的張校長和劉書記單獨和他談了話,“他們說班主任傅老師年齡大了,身體也不好,勸我不要起訴,最好私下解決。還說要我說個數,學校會盡量和木木的家長協商,對我們進行金錢賠償。”

“我當時強壓怒火,沒有正面迴應。這是砸錢就能解決的嗎?這關乎我女兒的名譽,關乎她今後的命運。”成先生說,當時他在盡力剋制自己情緒,反倒是木木的父母,情緒突然激動起來,“他們先是說家裡窮,日子不好過。最後乾脆直說‘我們就是沒錢!’”

第三次檢查

謹慎起見,6月8日,成先生又帶著女來到了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進行第三次檢查。結果為私處“有皮損……處女膜未見新鮮裂傷,無活動性出血”。甜甜的父母說,他們就此諮詢過醫生,事發後的2日內止血屬正常現象。而所謂“處女膜未見新鮮裂傷”,是指舊傷已有,未見新傷。

曠遲日久的“拉鋸戰”,終於有了緩解的一天。

“後來,小學的劉書記對我說,願意賠償我女兒精神損失費,以及看病的費用,一共3萬塊錢。但是拿到這筆錢,也必須走法律途徑,依照法律裁定才能拿到。”成先生說,給女兒看病並沒花多少錢,不到兩千元。自己從河北老家來新疆做生意多年,手裡也不差這3萬元。他的訴求非常簡單,就是要為女兒討回一個公道。為此,他向校方提出三個要求:一,將失職的第一責任老師傅某開除;二,將施害男生木木從學校開除;三,自己的女兒甜甜從該校轉去別的學校。

孩子轉學後的日子

成先生說,後來經過兩次協商,校方僅答應了第三個條件。2020年9月,在家休學3個月的甜甜,轉到了其他學校。

“如果這就是最終的處理結果,好像是我女兒做錯了事一樣。”成先生認為失職老師和施害男生必須付出代價。在孩子轉學後的幾個月裡,他一直沒有放棄追責。時至2020年11月,校方的態度出現了轉機,“學校答應將第一責任人傅老師轉到別的學校,並告知我這是‘最終處理結果’。 ”

成先生心有不甘,此後又數次到學校理論,“校方為了應對,專門聘請了律師給我下函,意思是希望我走司法途徑,該起訴就起訴,如果是其他訴求,就沒必要再談了。”

此後,成先生多次撥打當地市長熱線求助,得到的回覆,還是讓他走司法途徑。“去年12月初,市長熱線還給我提供了一個法律援助熱線,我撥通以後,法律援助熱線答覆我:‘在電話裡說不清楚,你最好還是去找律師諮詢’。”

成先生說他不得已找到了當地一家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勸他直接拿著學校給的3萬元就算了,別鬧了,還說“這錢還不夠我們跑腿的”。

成先生說他怎麼也想不通,明明自己的女兒是受害方,可失職的老師和施害的學生為什麼沒事兒人一樣。“我打聽了,姓傅的老師換了一個學校,繼續做班主任;施害的男生該咋樣還是咋樣,照常上學;男生的父母作為監護人,除了輕描淡寫說過一句‘對不起’,再沒任何表示。反倒是我們受害方,每天煎熬著過日子。”

律師說法

成先生認為“3萬元的賠償太少,我也看不上”,而且自己想拿到賠償,還要打官司才行。據他了解的情況,3萬元錢刨去律師費等費用,官司打到最後可能所剩無幾。”學校堅持讓走法律程式,也是為了少賠點錢“。至於賠付多少錢能解決問題,成先生說“還沒考慮過”。

“這不是簡單的肉體傷害,如果我提出的3個條件能滿足,一毛錢不要也可以。”成先生再三強調,這件事“侮辱性極強”,給他和妻子帶來了嚴重的精神傷害,後期也會給孩子帶來很大的麻煩,“孩子現在還小,不懂事,等她到了十幾、二十幾歲,可能就會凸顯出問題的嚴重性。”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對於學校來說,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可以確定侵權人的,可以起訴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此類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來依法調查取證。

(保護未成年人,文中涉及兒童及家長姓名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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