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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聲中一歲除”,全國各地正在歡度春節,兒童燃放煙花爆竹,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日前,從媒體上了解到,在福建長汀、浙江杭州、甘肅白銀、甘肅康樂、四川達州、還有寧夏銀川等地有一種讓人揪心的事故頻繁發生,那就是小孩點燃爆竹後,扔進窨井,隨後人和井蓋被炸飛,造成孩子受傷,甚至釀出讓家長悔恨終身的悲劇。

基於兒童被炸事故,為提醒廣大家長朋友們正確履行監護義務敲響了警鐘,由此而引發的一系列法律責任分析與認定,在此,我們有必要進行一下梳理和解讀: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民法典》關於窨井等設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方式,其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做為公共設施的窨井管理人,實行的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在發生傷亡事故後,如果自己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責任,那麼從法律上推定你必須要承擔責任並履行賠償義務。相反理解,如果能證明引起事故是由於在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等過錯情況下產生的,那麼管理人的法律責任必然會減輕或者免除。所以管理人的責任承擔與否,取決於是否能提供相關證據和提供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事故的發生與自己沒有關係、或者是被炸人身損害與被侵權人過錯行為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其次,在本案中,窨井做為公共設施,其管理人,因其承擔的功能不同而不同,分為通訊窨井、排汙窨井、電力窨井、自來水窨井等等。從影片角度來看,窨井蓋被炸之前,地面平整,窨井蓋完好無缺。管理人在窨井設施維護維修中,不存在失職行為。

兒童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特別是對點燃後,扔進窨井裡所產生的危險後果,自身缺乏基本的認知能力和成年人應有的辯別能力。

隨行的兒童父母,做為孩子的監護人,對孩子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理應盡職盡責對自己的孩子進行負責看管、照顧和管理等,認真履行並完成監護責任。新聞影片資料顯示,兒童往窨井裡塞爆竹的同時,身傍的成年父母或者沒有制止、阻攔,或者沒有父母陪伴,兒童單獨玩耍戲嬉,疏忽看管,特別是在春節假期期間,形成監護真空,引發悲劇事故。監護人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確履行監護職責,造成傷害事故,明視訊記憶體在主觀過錯,對發生傷亡結果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再次,《民法典》同時規定,受害人因故意行為造成自身損害,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做為受害人的兒童點燃爆竹,扔進窨井,導致爆炸,系受害人故意造成,加之父母對自己的孩子的危險行為疏忽於監管,或未能進行有效阻止。窨井的所有人、管理人、維護人既不存在過錯行為,同時監控攝像也可證實因兒童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併產生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係。

最後,我們需要延伸解讀一下,如果給第三人造成傷害後果,也就是說炸傷了傍邊正常行走的路人。同樣應由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父母未能盡到監管責任,亦不存在減輕其侵權責任的事實條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律師提示:一,節假日期間,廣大父母應當負起監護責任,對小孩的危險行為應當做好正確的引導、教育,面臨危險應及時制止阻攔;二,城市窨井,有電力井、汙水井,裡面空間長期封閉,不可避免會使沼氣等化學物質聚集產生,碰到明火,產生劇烈化學反應,廣大父母朋友對此應有充分的注意和認識,更應把此常識傳遞給我們的孩子。三,不能跟隨小孩情況下併發生危險事故,法律上必然會承擔監護不足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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