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大家都在關注各地茅臺造假手法時,其實也要注意茅臺山寨店,其迷惑性更大。
讓我們一起回顧今年1月22日中國市場監管報釋出的“侵犯茅臺註冊商標專用權系列案評析”,揭祕2019年以來上海侵犯茅臺註冊商標專用權店招系列案。據悉,該案涉及全市11個區多家銷售門店,執法人員拆除侵權店招32個,查獲假冒茅臺酒84瓶。
報道稱,2019年春節前夕,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商標權利人貴州茅臺集團的舉報,反映上海市38個門店未經授權使用茅臺、MOUTAI及相關圖形商標的店招從事酒類銷售業務。據商標權利人介紹,目前在上海有16家專賣店,28家經銷商獲得官方授權銷售茅臺酒資質。其中,允許在店面上使用茅臺統一店招的只有16家。
報道表示,經查,被舉報的38家門店中,32家未經商標權利人同意使用了侵權店招。上述門店均以茅臺集團出品的酒類如飛天茅臺酒、茅臺王子酒、賴茅、習酒為主要銷售商品。商家使用侵權店招,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的誤認,為售假行為披上合法的偽裝。執法人員現場對查明違法主體的當事人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拆除侵權標識。經複查,收到通知書的當事人全部在規定期限內拆除侵權店招。在對部分門店的檢查中,執法人員還查獲侵權假冒飛天茅臺酒84瓶。
報道說,在制定檢查計劃之時,執法人員對於法律適用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使用貴州茅臺集團作為店招主要內容的,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混淆行為,即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因為本案舉報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可簡稱為貴州茅臺集團。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店招中無論使用貴州茅臺集團還是貴州茅臺,均侵犯茅臺註冊商標專用權,應適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定性。
第一,在店招的文字中,茅臺二字具有區分於其他經營者的顯著性,貴州、集團等均不具有該顯著性。在本案中,商標使用的形式為店招,使用目的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使消費者認為商戶與茅臺集團有關係,所以使用以茅臺為主要識別部分的店招構成商標性質的使用。
第二,涉案商戶在店招和店內裝潢中多處使用茅臺、MOUTAI、茅臺三色圖形商標,部分商戶還銷售侵權茅臺酒,構成整體商標侵權行為,單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制混淆行為的條款無法囊括上述行為,適用《商標法》則便於統一處理。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比,《商標法》是特別法,顯然適用《商標法》更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