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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親不一定非要達到目的

近日杭州九堡46歲的丁先生與45歲的盧女士相親,出現了尷尬的一幕。

丁先生與盧女士分手,女方的理由很簡單,丁先生的行為與社會不合拍,丁先生無奈,只好找媒婆向女方催要紅包款2000多元,媒婆向女方打電話,對方無反映…

上述案例,反映了丁先生渴望得到對方,向對方支付很少的費用,由於分手又要求返還紅包的情況。

為了避免尷尬的一幕出現,有必要探討一下相親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作為丁先生在這次相親過程中,應吸取的教訓是:不要一根腸子通屁眼,接觸對方是為了更好地瞭解對方。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你愛她不愛,她愛你不愛,相親都是走過場。你是男人,男人就要頂天立地。既然你看準了對方,為對方支付了費用,就不應該有後悔之心。男人為喜愛的女人付點錢又算什麼呢?

我們研究的是你看上的女人,值不值得你付錢?你的單相思、你的單方付出有沒有結果?

假如是我相親,我看上的女人,只要她願意跟我接觸,我花再多的錢也不後悔。這是我個人的觀點,不代表大家。相親在這裡就有一個知己知彼的問題,你幾斤幾兩你最清楚,對方只有透過交流,才能獲取對方的資訊。這些資訊包括:性格、品性、文化程度、愛好及社會關係等。如果這些資訊都符合你,才談得上金錢付出的問題。為此,你的單方付出行為只能由單方負責。

再說45歲的盧女士,既然你覺得丁先生不適合你,就不應該收丁先生的紅包。不適合你又收別人的紅包。這是一個人的品性問題。雖然不能說涉嫌借婚姻索取財產,但借相親謀取別人的好處,也是違背職業道德的。雖然丁先生支付的錢不是很高,但分手後應自覺地退還丁先生。這才是一個合格公民應具有的品德。否則,你雖然可以不退錢,但你收到的錢來路不正,是會受到道德的譴責。

這個案例還涉及到一個贈與問題。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透過法律程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他形式)。雖然丁先生支付給盧女士的紅包,不能認定為贈與行為。但是金額較小,一般情況是不能收回來的。

綜上所述,參與相親的人員應該警惕,相親只是男女見面,並不是男女已經確定戀愛關係,在這種情況下,隨意支出2000左右的費用,一般情況很難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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