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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鄭州一名老人騎電動車上路不慎摔倒在地,路過騎車少年小王和同學將老人扶起。小王父親趕到現場後,認為應該好人做到底,出於教育引導孩子的目的,將老人送醫,並墊付醫療費5000餘元。事後,交警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認定系老人自行摔倒,小王完全無責。然而,老人卻不願全額退還全部醫療費,並表示:就算打官司,也不會還錢,甚至還得向小王索賠,並稱自己“良心過得去”。這是又一起是“救助”還是“碰瓷”而引發爭議的個案。

近年來,類似報道已屢見不鮮,以致於見人受傷倒地時“扶不扶”,竟一度成為廣受關注的問題。受此影響,一些人在遇見他人危難之時不是立馬出手扶助,而是儘可能避而遠之;即便有意出手救援,也手握相機先拍照留證,或者要求旁人作證。更有甚者,某地一老年人出門之前,竟事先在自己身上掛一紙牌,上書“我自己摔倒,與救助者無關”一類字樣。諸如此類,令人詫愕。

自古以來,扶危濟困、濟弱扶傾、見義勇為等與人為善之舉,不僅是人性之善的基本體現,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曾幾何時,居然連“扶不扶”都成為一個社會問題,令人感慨。導致“不敢扶”或“不願扶”的原因較多,並不是某些人所稱“道德水平下滑”一句話就能概括的。筆者試從倒地受傷需要救助或扶助的不同型別事例中,就因他人出手救助或扶助所引發糾紛的原因作一粗略探尋,並由此給出相應對策建議。

第一類,是被扶助者神志恍惚,錯怪了扶助人而引發爭議。在日常行走時不慎摔倒以致受傷者,多為年老體弱或病患人員。他們因自身步履失穩而摔跌受傷,情急之下造成意識恍惚誤將扶助或救助者當作致傷者。在沒有現場監控,也無目擊證人可資證明的情況下,使得出手救助者有口莫辯,客觀上對救助者造成“好心無好報”的心理影響。筆者以為,當救助者遇到這類說不清道不明的情形,只能憑著“良心”勇於蒙受一點委屈,就當對被救助者救人救到底吧。

第二類,是致傷者無意(故意傷害不在此列)致人受傷之後,為逃避己方責任,便以對方“碰瓷”為由攪亂視聽,為自己辯解。如果同樣沒有現場監控或者目擊證人,說不定就會僥倖逃脫全部或者部分責任。在致傷者逃脫了應負之責的同時,卻讓受傷者無端承受了身心傷害,極不公平。對此類致傷者,除了應當給予道義譴責之外,還應當透過合法程式令其承擔應負之責。

第三類,是被扶助者因自身原因摔傷後為轉嫁經濟壓力而栽贓他人,甚至出於謀求不義之財的主觀惡意而故意“碰瓷”。這一類現象應當是社會關注的重點。在現實中,即便透過相應途徑最終查明瞭事實真相,有關部門對栽贓及“碰瓷”者也多以批評教育了事,而未對其施以相應的法律制裁。筆者認為,對於此類惡意栽贓及“碰瓷”者絕不應當輕易放過,否則就是對此惡行的變相縱容。因為,栽贓及“碰瓷”者的目的在於詐騙他人錢財,並造成了負面社會影響,其行為已經涉嫌構成詐騙或者尋釁滋事,應當視其情節及後果,分別施以相應的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在處罰的同時,再輔之以口頭教育,而不應當輕重倒置,隔靴搔癢。

綜上,在辨明瞭事實真相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每一起受傷扶助案,讓那些不法之徒憚於法律的威懾而不敢繼續栽贓及“碰瓷”。這樣,才能真正彰顯人性愛心,維護和光大社會正義。順便提一句,如果有條件的話,建議給家中的年老體弱者買一份保險吧。這樣,在他們出門時也可以讓家人安心些(筆者自注:此處有為保險公司打廣告之嫌。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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