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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張女士無償幫朋友接送孩子上學兩年,出意外後被告上法庭,索要賠償5900元!

張女士和杜女士是非常熟的朋友關係,兩家住得不遠,孩子也在一個幼兒園上學。由於杜女士兩口子工作忙,便經常託張女士給接送孩子,並且孩子也經常在張女士家吃飯,玩耍。這些都是無償的,純粹是張女士作為朋友盡幫忙之誼。

那天還是杜女士沒空,張女士將杜女士孩子接到自己家玩耍了一會兒就去給杜女士送孩子,但是路上杜女士的孩子從電動車上掉下來,摔破了點皮。張女士趕緊把孩子送到醫院並第一時間通知了杜女士。

張女士在孩子住院期間不曾去看望孩子,並給杜女士留下2000元錢。 孩子住了七天院後出院。期間花費了7000元錢。 杜女士在孩子出院後隨即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張女士再賠償付女士5000元錢,最後法院判決張女士賠償5000元給杜女士。

張女士不服判決起訴二審,二審撤銷原判,駁回了杜女士的訴訟請求。

經常有人說升米恩、鬥米仇,一直覺得這說法有點過了。但這個案子裡,杜女士的做法確實讓人難以理解。張女士無償幫忙接送孩子,而且事發是意外,事後還主動送了2000元,可以說,不考慮杜女士陪護孩子等費用,實際杜女士支出的醫療費也就5000多元。為了這麼點錢,放棄這麼多年幫助自己的一個朋友,實在是無法理解。

根據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杜女士是在明知張女士只能使用電動車接送孩子的情況下,要求張女士接送孩子,自己對這種危險是明知的。加上張女士在送佳佳回家的過程中,選擇讓佳佳坐在安全性較高的後座固定座椅上,讓自己家孩子站在有一定安全風險的腳踏板上,將風險留給自己加孩子,已經盡到了一個善良人的注意義務。 所以,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張女士不需要承擔責任。

從這起事件看無償幫忙接送孩子兩年,可卻落到被起訴追究賠償責任的地步,令人唏噓。這其實是可以預見的,表面上看,大家關係好,互相幫忙,這是因為沒有涉及到利益關係,而一旦孩子受傷,涉及到利益問題了,就可能反目成仇,受傷孩子的家長會指責對方,本以為你能照顧好,才交給你,沒想到不負責,那為什麼答應照顧?因此,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安全管理,要強調監護人的責任。

張女士這種鄰里朋友之間,互幫互助本是一種善意行為。孩子受傷,雙方都很心疼,杜女士不應遷怒於張女士。 這件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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