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顧
(1)受害人拒絕付費搬運,未理會超時提醒,自行搬運36分鐘未超等待時間
2月6日15時許,周某春透過手機App貨拉拉平臺接到車某某的搬家訂單。當日20時38分,周某春駕車抵達天一美庭小區並與車某某取得聯絡。兩人見面後,周某春詢問車某某是否需要付費搬運服務,被車某某拒絕。車某某先後15次從1樓夾層將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寵物狗搬至車上。期間,周某春多次催促車某某快點搬東西上車出發,並告知車某某,按照貨拉拉平臺規定,司機等待時間超過40分鐘將額外收取費用,車某某未予理會。
(2)受害人拒絕卸車搬運服務,貨車司機搶接下一單並擅自更改行車路線
21時14分,周某春駕駛車輛出發前往目的地,車某某坐副駕駛位。周某春再次問車某某到達目的地後需不需要卸車搬運服務,遭到了車某某的拒絕。在行駛過程中,周某春為節省時間並提前透過貨拉拉App搶接下一單業務,更改了行車路線。
(3)兩次偏航,互相不滿,受害人要求停車未得理會,後從車窗墜車
21時29分許,受害人車某某兩次提出車輛偏航,周某春起先未搭理,後用惡劣口氣表露對車某某不滿;後車某某又兩次提出車輛偏航並要求停車,周某春未予理睬。發現車某某起身離開座椅並將身體探出車窗外後,周某春未採取語言和行動制止,也沒有緊急停車,僅輕點剎車減速並開啟車輛雙閃燈。車某某從車窗墜車後,周某春停車檢視,發現車某某躺在地上,頭部出血。
(3)受害人墜車後,貨車司機撥打120,受害人不治身亡
21時30分,周某春撥打120急救電話,後在救護車司機提醒下撥打110報警。
(4)2月23日,公安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周某春刑事拘留
(5)3月3日,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3月3日,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釋出關於“貨拉拉女乘客墜車死亡事件”情況通報:檢察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犯罪嫌疑人周某春批准逮捕。
針對偏航問題,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專案組多次實驗發現,貨拉拉App導航路線總里程11公里,紅綠燈15個,駕車需用時約21分鐘;偏航路線總里程11.5公里,紅綠燈11個,可節省4分鐘左右。專案組從同型號麵包車副駕駛進行模擬墜車實驗得出:若實驗物件起身將上半身探出車窗外,可以導致從車窗墜車的結果。二、官方評論
· 案件發生後,警方做了大量、細緻的偵查工作,還原了案件經過,通報令人信服。悲劇起因於受害人車某某拒絕犯罪嫌疑人周某春的搬運服務和額外收費,而犯罪嫌疑人出於不滿,搶接下一單業務,更改了行車路線。在受害人兩次提出車輛偏航要求停車後,周某春未予理睬,甚至“發現車某某起身離開座椅並將身體探出車窗外後,周某春未採取語言和行動制止,也沒有緊急停車”,之後悲劇發生。
· 從警方通報看,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立案追訴是準確的。作為提供運輸服務的司機,將乘客和貨物安全運抵目的地是其法定義務,在受害人離開座椅並將身體探出車窗外的情況下,正確做法只有一個:制止並緊急停車。未預見到可能的傷害後果,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這是對其予以追訴的事實依據。
· 警方通報再次讓我們看到,監管缺失是如何助推了案件的發生。從上車開始,犯罪嫌疑人一直和受害人“置氣”,但在“一對一”的情況下,兩個人說了什麼、車內發生了什麼,外界一無所知。封閉的環境助長了犯罪嫌疑人的乖張,也加劇了受害人的焦慮。可以設想:如果車內有錄影,司機在語言和行為上可能會有所剋制,事件的走向有可能改寫。
· 針對通報內容,網上還出現一些似是而非的聲音,比如個別人苛責受害人,“幹嗎非要自己搬運,讓司機多掙點不行嗎?”這種說法模糊了是非,有必要廓清。如果受害人和平臺之間之前沒有必須請司機幫忙搬運的約定,那麼,受害人自己搬運無可非議。如果平臺確有犯罪嫌疑人所說“司機等待時間超過40分鐘將額外收取費用”的規定,那麼,按規定辦就是,即使受害人當時不認可,平臺和司機也有事後追討的途徑。這絕不是司機惡語相向,甚至眼看悲劇即將發生卻不做任何避免努力的理由。
· 如果平臺能夠監管到位,如果司機能有基本理性和良知,一切本可不發生。平臺發展不能以忽視安全為代價,而從業者個人也應守好職責規範,繃緊安全這根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