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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熟人的忙,是一種情分,不求感激吧,只要不要被反咬一口。只是,現實中往往不會有那麼完美,就算你無償幫助別人,只要有一次意外,就可能讓對方怨恨上你,甚至把你告了。

山東濟南一位全職媽媽無償幫熟人接送孩子兩年半,突然的一次意外讓孩子受傷。為此,這位媽媽被孩子的父母告上法庭,一審被判賠錢。近日,該案的二審判決書被公開。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家住濟南的張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關係,兩家的孩子同在一個幼兒園上班。張女士一直是全職媽媽,在家照顧孩子。杜女士及其丈夫在中學上班,經常無法正常接送孩子。

本著朋友和熟人關係,杜女士就經常讓張女士在接送孩子時,順帶把自己的孩子接上,兩個孩子經常在一起玩,有時杜女士的孩子就會在張女士家吃飯。這一接送就是兩年半,而且還是無償。

有人幫忙接送孩子,杜女士也樂得其所。張女士接送孩子也很小心,兩年多沒有出過任何問題。只是,天有不測風雲,2019年6月19日下午,張女士接完孩子後,杜女士的孩子要和她家孩子一起玩,不回家。

杜女士因為要上班,就把孩子留給張女士就走了。沒想到,當天傍晚張女士送杜女士孩子回家時,杜女士的孩子從電動車後座掉下來。第二天,杜女士的孩子被送往濟南市兒童醫院治療,總支出7757.04元。

張女士去看望時孩子時,本著人情留下了2000元錢。自家孩子受傷,杜女士夫妻心裡總是不舒服,認為是張女士的錯。於是,事情發生後,杜女士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6657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女士騎電動車載著兩個未滿十二週歲的孩子出行,明顯違反了非機動車載人的相關規定,對事故應當負有相應的責任。而作為孩子的父母,杜女士夫妻作為監護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張女士被一審法院判處賠償杜女士孩子相關費用總共5989.93元,扣除看望時給的2000元,還應賠償3989.93元給杜女士。好心幫人反而要賠償,張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的濟南中院認為,張女士幫助杜女士照顧女兒,沒有約定報酬,屬於無償的幫工關係。張女士在幫忙照顧杜女士女兒時導致小孩受傷,作為父母的杜女士夫妻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張女士賠償。

張女士雖然騎電動車載著兩個孩子,但杜女士明知張女士的電動車只能附載一個孩子,仍將自己的孩子交給張女士,而張女士將杜女士的女兒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已經盡到相應的義務,並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

因此作為監護人的杜女士夫妻,理應承擔幫工人張女士的責任,而且張女士屬於助人為樂的善良行為,且本次事故屬於意外,張女士不應承擔責任。最終二審法院認為,張女士無需賠償杜女士。

所幸二審法院“撥亂反正”,讓張女士無需進行賠償。一個助人為樂,無償幫助他人接送孩子兩年半的人,如果因為孩子的一次意外受傷,就要被告上法庭且賠償,那樂於助人的行為誰還願意去做。

東郭先生和狼、農夫和蛇,這個社會存在太多恩將仇報的人。本著善良、熱心幫助你,沒想到卻被你傷害。如果善良總是被傷害,那麼善良的意義何在?那麼誰還願意去做一個善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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