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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覺的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了,是不是就說明犯罪嫌疑人一定會判刑,這其實是一個誤區,因為補充偵查的案件多種多樣,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的案件不退補也可以定罪處罰,有的案件不退補無法定罪。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原因是什麼?

公安作為主要的偵查機關,在刑事案件的職權就是抓人和找證據,補充偵查的目的顯而易見是補充必需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多2次,每次不超過1個月。

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刑事案件判刑的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換句話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並且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退回補充偵查和判刑之間的聯絡是證據

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分為兩類,我們以盜竊罪和詐騙罪為例進行具體分析。

第一類:不退回補充偵查就定了無罪的案件。這類案件如果證據補查不到位,後期做不起訴的機率較大。

比如盜竊罪,目前犯罪嫌疑人盜竊200元已經證實,但是是否為入室盜竊並不清楚,需要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公安機關補查證據無法證實犯罪嫌疑人為入室盜竊,那麼犯罪嫌疑人盜竊200元並不構成犯罪。

第二類:不退回補充偵查能夠定罪的案件。這類案件只是缺少影響量刑的證據。

比如詐騙罪,已有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詐騙了5萬元,另外還有5萬元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詐騙所得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就需要公安機關查清楚另外的5萬元是否能夠計算到詐騙數額之中。但是即使後來沒有補充到有效證據,法院依然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詐騙罪(認定詐騙5萬元的犯罪事實)。反之,如果公安補查能夠證明另外的5萬元也是犯罪嫌疑人的詐騙所得,那麼法院還是認定詐騙罪(認定詐騙10萬元的犯罪事實)。

總之,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只能說明案件需要補充一定的證據,但是案件補充的證據既可能是定罪的證據,也可能是量刑的證據,定罪量刑均需要證據,但是案件也並不是缺少了某一個證據而無法定案。所以被退偵的案件與被判刑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絡,兩者屬於不同層面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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