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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上造謠,發帖百篇醜化醫院恐嚇醫生,該當何罪?近日,思明區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此前,被告人伍某因腿部骨折去一家醫院就診,就診過程中,伍某和院方產生了糾紛。之後,伍某就離開這家醫院去別處治療。但是,伍某認為,這家醫院耽誤了自己的治療時機,就產生不滿。

  隨後的2年時間裡,伍某實名註冊了多個微博賬戶,發帖數百篇,編造這家醫院“活挖、買賣活人器官”等虛假資訊,惡意攻擊、醜化醫院。

  除了“中傷”醫院形象外,伍某還發了100多篇帖子,威脅、恐嚇醫院的2名醫務人員,影響了這2名醫務人員的工作和生活。

  公訴機關起訴認為,伍某編造虛假資訊在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利用資訊網路恐嚇他人,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已經觸犯《刑法》,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伍某拒不配合案件審理,面對法官和檢察官的訊問,伍某還大喊大叫、答非所問。

  最終,法院視其放棄答辯的權利。綜合本案證據和相關情節,思明法院當庭做出一審宣判,判決認定被告人伍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法官說法

網上傳謠該當何罪?

  製作、傳播謠言,需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法官說,根據《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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