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內蒙古某建設集團海拉爾分公司作為發包方與第三人高某簽訂了海拉爾某綜合樓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二原告以清包的方式承包該樓建設。後二原告在未完成全部施工專案的情況下撤離工地,其與第三人高某簽訂了一份《宣告》:“至今日起,在所有承包工程款中,甲方(第三人高某)尚欠二原告9810元整,除已經給付二人的工程款外,甲方只對二原告承擔9810元的工程款給付責任,承包合同從今日起廢止。”二原告在該《宣告》上簽字後,以簽訂該《宣告》時受到第三人的脅迫及宣告內容違反公平原則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二原告在撤離施工現場時就工程款問題與第三人簽訂的《宣告》具有結算性質,二原告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應當對具有結算性質的《宣告》中籤字的行為產生合理的預見,並承擔應有的法律後果。二原告的簽名行為,應當視為其與第三人之間對清包工程的最後結算,該《宣告》合法有效。二原告提出“宣告”二字本身帶有脅迫性質的主張沒有相關證據支援;其以簽訂該《宣告》時系受到被告的脅迫,及該《宣告》標明的給付金額明顯低於其實際應得款數額而致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的主張,因其既未能提交足以證明其受到脅迫的證據,也未能提交顯失公平的相應證據,法院對二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最後判決駁回了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專家的行動建議
我們講法律,其實不光是講法律如何幫助你有效解決已經出現的麻煩,更重要的是使你在事情出現之前如何做好有效的自我預防,將社會事務風險降到最低限度。這就是法律的事前預防和事後有效解決的功能機制。你具備了嫻熟應用法律的這兩項社會功能,就可以做到高枕無憂。
本案的要點就在於既然你主張《宣告》上的簽名是受到脅迫才籤的,那你就得努力來證明自己的主張。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民事訴訟傳統的證據證明規則,但舉證是一個繁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會出現種種意外的情況,這就需要你對證明責任有一個戰略性的規劃,所以切不可將這一規則應用於所有的訴訟過程。否則,你就會嚐到對舉證規則不瞭解的苦果。在這裡,請你牢記:不要在任何地方隨便籤上你的大名!這是實現法律事前預防的第一步,也是很重要的一步,因為它會引發簽名以後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產生。所以,在你準備簽名的時候,看清楚你簽名之後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洞悉秋毫,才是預防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