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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

宋倩15歲,在中學上學,經過朋友介紹,與付傑認識。付傑25歲,平時在鎮上打工。宋倩與付傑經常在一起聚會,逐漸發展成為戀人。

宋倩的母親肖蘭蘭發現後,極力反對宋倩的早戀行為,宋倩並不理會母親的勸阻,兩人經常為此事爭吵。肖蘭蘭在跟蹤宋倩時,發現宋倩與付傑在村東10裡的河岸處會面,於是上前與付傑發生爭執,將付傑的衣服撕爛,並抽了付傑幾個耳光。

在兩人爭執過程中,宋倩跑到河邊,想用跳河自殺阻攔母親。肖蘭蘭見女兒一意孤行,破口大罵。受到母親言語刺激後,宋倩一時衝動,跳入河中。肖蘭蘭見河水湍急,顧不上多想,跳入河中救宋倩。付傑見此情景,也跳入河中試圖救援,但因水性不佳,多次嘗試都未能救援成功。三人在水中不斷掙扎,最終被河水沖走。

經過現場人員報警,藍天救援隊到達現場,肖蘭蘭、宋倩被及時救起,而付傑溺水死亡。

付傑的家屬認為,付傑是為了救肖蘭蘭和宋倩,最終溺水死亡,屬於見義勇為,肖蘭蘭和宋倩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審理

法院認為,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自然人,為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免遭侵害或免受損失,在面臨危險的情況時冒著較大的人身和財產風險挺身而出,所實施制止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案中付傑看到宋倩、肖蘭蘭相繼跳河時,付傑也跳入河中,可以合理推斷其主觀上具有防止宋倩、肖蘭蘭發生人身損害的善良動機,在客觀上實施了保護宋倩、肖蘭蘭人身利益的行為。付傑跳河的行為是在危急和緊迫的情況下冒著生命危險作出的,該救人行為符合見義勇為行為的特徵。

雖然付傑最終沒有將宋倩和肖蘭蘭救起,但是對於宋倩和肖蘭蘭最終獲救也作出了相應的努力。宋倩和肖蘭蘭作為受益人應對於付傑死亡後產生的損失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

付傑家屬主張由宋倩、肖蘭蘭補償其60萬元。法庭考慮到死者付傑與宋倩年齡差距十歲,且宋倩是未成年人,兩人之間的戀情在道德上是不值得提倡的,付傑偷偷約會宋倩且與肖蘭蘭發生爭執,是引起該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付傑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酌情認定由宋倩補償付傑家屬5萬元,由肖蘭蘭補償付傑家屬5萬元。因為宋倩未成年,應承擔的5萬元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肖蘭蘭、宋大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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