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明確了排汙單位申領排汙許可證的條件、方式、所需材料;規定了排汙許可證申請表及排汙許可證應記載的詳細內容;同時,規範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審批流程。
申領條件第6條
排汙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汙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
劃重點:排汙許可證的申請以生產經營場所確定。
第14條
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劃重點:將管理辦法中的初次申領與續證的有效期統一變更為5年。
排汙單位應當於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劃重點:延長了續證的時限由管理辦法的30個工作日變為60日。
排汙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汙許可證變更手續。
劃重點:與管理辦法第43條第一款的變更資訊相符,變更期限為自然日。
第15條
在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專案;
(二)生產經營場所、汙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汙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三)汙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汙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劃重點:將管理辦法中的變更事項減少,新增了重新領證的事項。
申領方式第7條
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可以透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也可以透過信函等方式提交。
劃重點:簡化了管理辦法的申請方式,不需要電子紙質同步提交。優化了申請方式,平臺或信函均可。
申領所需材料申請表包含事項
(1)排汙單位基本資訊:排汙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等資訊;
(2)排汙單位環評批覆: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准檔案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材料;
(3)排汙單位汙染物因子:汙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4)排汙單位汙染物治理:汙染防治設施、汙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汙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監測方案等資訊;
(5)排汙單位生產引數:主要生產設施、產品及產能、原輔材料、產生和排放汙染物環節等資訊,及其是否涉及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情形的情況說明。
申領特殊情況01
屬於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在申請前已透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公開基本資訊、擬申請許可事項的說明材料;
劃重點:重點管理需公開基本資訊、擬申請許可事項;簡化不需要公開。
02
屬於城鎮和工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汙單位的納汙範圍、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說明材料;
03
屬於排放重點汙染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專案以及實施技術改造專案的,透過汙染物排放量削減替代獲得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說明材料。
排汙許可證應載明的資訊1、 排汙單位名稱、住所、法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
3、 產生和排放汙染物環節、汙染防治設施等;
4、 汙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汙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5、汙染物排放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
6、汙染防治設施運維要求、汙染物排放口規範化建設要求等;
7、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汙染物排放的要求;
8、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9、環境資訊公開要求;
10、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11、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控制汙染物排放的要求。
劃重點:1-6排汙單位基本資訊、7排汙單位特殊時段要求、8排汙單位證後執行情況、9排汙單位資訊公開、10排汙單位無組織管控要求、11排汙單位其他汙染控制要求。
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流程審批部門對收到的排汙許可證申請,屬於本審批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汙單位按照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審批部門應對排汙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可以對排汙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劃重點:明確了申請資料審查,包括非現場和現場。
第12條
對實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汙單位,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劃重點:受理時限,簡化20日;重點30日,若去現場45日;不予受理的提供書面說明。
第16條
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汙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汙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依法對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劃重點:與管理辦法43條第(四)、(五)對應,變更時限按管理辦法執行。
排汙許可證申請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