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跳車窗身亡的新聞還沒有淡出大眾的視線,貨拉拉就又一次衝上了熱搜。據媒體報道,一位姓郭的司機表示,貨拉拉要求他們每個月都要購買會員,若是沒有按時續費的話,價格會上漲200元。由於沒有續費,他現在一天只能跑2單,付了錢以後才可以正常搶單子。他和其他的司機朋友們表示可以接受會員制度,但是無法接受貨拉拉隨意調整價格。認為這屬於霸王條款,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他們的說法能否成立呢?
所謂的霸王條款,指的是單方面制定的,用來逃避義務、減免責任的不平等條款。郭司機們的說法是沒有問題的,因為貨拉拉在制定條款之前,沒有和條款的相對人達成一致,只重視了自身的利益,沒有顧及其他人的利益。
生活中遇到了霸王條款以後,可以撥打12315維權熱線投訴,也可以向經營者涉及的主管機關投訴,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貨拉拉的司機們想要維權卻不是那麼簡單的事兒,因為很多司機沒有和平臺直接簽訂合同,是兼職司機,主體身份存在問題。而且貨拉拉在同城搬家領域內佔比過大,司機們不同意的話,也沒有別的平臺可以選擇,只能被迫接受。
其實類似的新聞並不是第一次出現,早在2019年7月,廣州、深圳、鄭州、昆明等地區的司機,就因為平臺霸王條款、虛假宣傳罷工過。某司機爆料,該平臺強制要求司機們在車身上張貼廣告,平臺高管還說:“要是被查到了,被罰款找我報銷。”
按照《道路安全交通法》的相關規定,車身上是不能隨便張貼廣告的,除非廣告經過了工商登記部門的稽核,而且廣告的尺寸內容也得在法律規定的範疇內,不能給車輛的正常行駛造成干擾。該平臺的這一做法,違反了這一規則,也和建設文明城市的意願相悖而行。高管允諾罰款可以報銷的行為,又涉及教唆、脅迫違法,堂而皇之地用金錢藐視法律,這種價值觀和行為是不正確的。
城市裡,貨運司機們雖然看起來不起眼,但是各行各業幾乎都離不開他們,他們也是民生大計的參與者,保障他們的權益是非常有必要的。公權力機關可以主動作為,讓平臺在制度的框架內合理合法地執行。
生活中,我們經常需要簽訂各種格式條款,小到交水電費,大到買房子買車子都是如此,而提供這些條款的主體,往往又是銀行、保險、網際網路、水電氣等權威機構,使得部分消費者在沒有看清楚條款內容的情況下,就盲目地簽了字。出現了糾紛以後,對方會以消費者已經簽了字為理由,撇清責任,這就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重慶市的邱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她報了一個健身課,每週3課時,持續12周。但上了不到4周的課,她就發現教練經常找人代課,而且還會隨意更改上課的時間,起不到預期的鍛鍊效果。她打算和機構協商退課,但是該機構拿出了當初雙方簽訂的合同,上邊寫著:上課一週後,費用概不退還。邱女士這才發現自己落入了陷阱中,但她沒有放棄維權,把健身機構告上了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格式條款是處於優勢地位的當事人單方面提供的,沒有和條款相對人充分協商,而《民法典》496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提供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健身機構沒有做到這一點,單方面地想要免除、減輕自己的法定義務,所以不具備完全的法律效力,應該把剩餘的課時費退給邱女士。
霸王條款是對法律的藐視,也是對市場規則的破壞,不幸遇到時,不能忍氣吞聲,要勇敢地維權。
大家是如何看待這一新聞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