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透過某網路社交軟體,認識了黃女士。兩人在交流一段時間之後,便直入主題相約以1000元的價格發生性關係,在情人節的當天,兩人一起去酒店開房,被民警現場抓獲。
民警製作了《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小明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因為嫖娼要被拘留。小明提出申辯意見,認為自己和黃女士只是一夜情,並沒有參與賣淫嫖娼。
那麼一夜情和嫖娼,究竟有什麼區別呢?
(以上內容,根據真實案例改編,僅作普法使用。)
【解析】
賣淫嫖娼一般是指不特定的異性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
對於賣淫嫖娼的認定,有三個重點:
1、不特定的異性或同性之間(性別不限制)
2、以金錢或財物為媒介
3、發生了性關係(也可以理解成是為了發生性關係。如果兩人已經進行金錢交易,沒有發生性關係,也能認定為賣淫嫖娼,不過會減輕處罰)
作為一夜情來說,和賣淫嫖娼有一定的區別,也有共同點。
發生一夜情的雙方,兩人不是情侶,也不是夫妻,但是可能彼此相互吸引,為了暫時的激情而發生關係。
一夜情屬於道德範疇,賣淫嫖娼屬於法律範疇。判斷兩人的行為算不算賣淫嫖娼,要注意兩人結識的目的,兩人之間的性行為是不是以金錢或財物為媒介。
對本案來說,兩人之前並不相識,並沒有感情基礎,兩人之間完全是以金錢為前提的性交易,所以可以認定為賣淫嫖娼。
通俗一點來說,如果你和一個陌生女性去酒店開房,兩人商量好了付費才能發生性關係,即使口口聲聲說的是一夜情,也涉嫌賣淫嫖娼。如果你和剛認識的女性一起去酒店開房,即使你支付了開房費用,雙方只要不是為了財物而發生性關係,就不算賣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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