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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鄧某與自己的好兄弟劉某許久不見,相約在自己的出租屋裡吃火鍋,飯桌上二人興致高漲喝了許多酒。酒過三巡,鄧某聽劉某一直聊著自己的糗事,藉著酒勁對劉某吼了一句,劉某一怒之下就拿酒瓶砸了鄧某,隨後鄧某報警求助。

坪山派出所出民警將兩人帶回了派出所,在徵詢當事人調解意願後,坪山區司法局駐坪山派出所人民調解室調解員謝松葵介入了案件調解。

原來,鄧某和劉某平時關係要好,但劉某總是喜歡調侃鄧某的一些糗事,鄧某對此早已心懷不滿。恰逢許久不見,喝了一些酒,再次聽見劉某對自己的調侃,“難道我就不要面子的嗎?”鄧某藉著酒勁呵斥了劉某,導致了往日的“好兄弟”起了糾紛。

瞭解情況後,調解員先讓雙方穩定情緒,隨後採取“面對面”調解的辦法,讓這對好友換位思考,隨後,劉某主動表示以後不再取笑鄧某,自己確實很珍惜這段友誼,希望對方諒解。鄧某聽到劉某誠心道歉,心裡的怨氣也消了,表示自己應當有情緒及時溝通,一對好友握手言和。

【相關法律附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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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她”,了不起的“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