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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張某系某物業公司員工。2017年3月11日晚上劉某在小區門口放置警示牌不小心撞到了同事張某,兩人發生口角並相互毆打,劉某打傷了張某的臉部,經治療結束後,張某遂向物業公司提出工傷賠償,但公司拒絕為張某辦理工傷。

【律師說法】

本案中的張某受傷是因為和劉某發生口角並相互毆打而引起的,毆打行為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關於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其行為已經轉化為自然人之間的糾紛,與職責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對於張某所受到的損失,可以向劉某索賠。

【相關法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律師提醒】

大家都說“衝動是魔鬼”,遇事要沉著冷靜,切記不要意氣用事,不要因為一點點小事情就打架,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對待他人因多點包容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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