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一些徵拆專案中,村委會實施所謂“助拆”“幫拆”的說法時有發生。而一旦無法將強拆主體推定到行政機關頭上,被拆遷人的利益損失將勢必難以得到彌補,往往只能陷入與村委會、村經濟合作社等非行政主體的長時間消耗性訴訟中。那麼,“助拆”的說辭為何不能成立呢?被拆遷人在面對這類情形時又該怎樣救濟自己的權利呢?
【案件回放:“清零”攻堅竟搞起助拆?】黃先生在J市Z區北環路44號擁有一幢三層樓房、一間磚木結構平房。2017年4月,上述房屋因Z區城北快速路專案被納入徵收範圍,至今黃先生尚未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亦未實際得到徵收補償安置。
區城北快速路專案由區政府主導,併成立城北快速路專案部負責具體實施,而專案部抽調了Y鎮、B村工作人員補充專案部成員。
2017年9月8日,區長督辦城北快速路專案,要求專案部“清零”攻堅,對剩餘自然戶“清零”。
2018年5月30日,該區繼續推進“清零”攻堅戰。2018年8月21日晚上,城北快速路專案部委託負責黃先生房屋所在B村段面拆除工程的某拆除公司組織人員對黃先生的房屋實施偷拆。
【樑上非君子,敢做不敢當,“助拆”蒙假面,訴訟揭真容】本案中,訴訟主體的認定成為了法庭辯論的一個爭議焦點。之前,區政府、鎮政府都堅稱系村委會組織人員拆除了黃先生的房屋。
在這一點上,黃豔律師始終堅持符合客觀事實的意見,即鎮政府即便主張是村委會助拆,其仍然是本案適格被告。
開庭時,黃豔律師用紮實且充足的證據,一一指出被告鎮政府與村委會助拆行為的關係,闡釋說明了責任應當由被告承擔。
最終,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法院作出判決,確認鎮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各地區集體土地徵拆專案中,一些村子裡直接由村委會組織人來將房屋拆除的行為屢見不鮮。而每每在瞭解詳細情況後,發現村委會往往是在鄉鎮政府的指示下“助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也就是說,村委會作為最基層的自治組織,從徵地拆遷角度說,其沒有任何權利批准或組織徵地,也無權啟動強制執行程式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規定:“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託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村委會如果是受到委託,成為委託人的“行政”幫手,他仍然是沒有對外獨立開展行政活動的行政主體資格的,其行政行為的主體仍然應當認定為委託機關。舉個例子,若是鎮政府委託村委會去拆除村民的房屋,那麼鎮政府要對外承擔法律責任,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本案中,“助拆”行為如果確認為村委會擔責,其實是村委會背了黑鍋。這種情況下,因為村委會承擔責任的能力十分有限,當事人將很難拿到應有的賠償,自身權利難以得到伸張。
行政訴訟是要求被告適格的,盲目起訴既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白白耽誤被拆遷人寶貴的時間和精力,還很可能造成更加嚴重的利益損失。因此遇到這樣的情況,必須積極行動,儘早獲取專業律師的幫助,對症下藥,針對自家情況,設計一套最佳權利救濟方案,透過啟動一系列法律程式,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所面臨的拆遷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