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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上午,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對因“刷機”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進行線上宣判,該案系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首例涉“刷機”不正當競爭行為糾紛案件,涉及較多技術及法律認定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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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辯焦點

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判斷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可從原告是否享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權益、被訴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雙方當事人是否屬於競爭關係以及被訴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損害四個方面綜合予以分析。

一、兩原告享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權益

流量底層化市場背景下,將眾多基於終端的特色業務和服務整合起來,實現入口的平臺化,形成一條完整的“終端+通道+應用”的移動網際網路產業鏈,為使用者提供多樣化的產品和服務,滿足使用者多元化需求的商業模式,能夠助推增值業務的發展,擴大使用者規模,增強使用者的黏性,並通過將使用者優勢轉換成流量優勢,能夠為經營者獲得商業競爭優勢,該種商業模式並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精神和禁止性規定;且隨著智慧手機行業多年發展和競爭,單純靠硬體銷售獲得收益的經營方式難以為繼,應用分發的商業模式已成為硬體客戶端普遍的商業模式。

OPPO公司基於其使用者對手機的使用所形成的流量優勢和移動網際網路入口優勢,通過在手機作業系統中預裝自主研發或第三方合作應用APP、運營的各類APP的廣告資源、與遊戲運營商聯合運營遊戲等應用分發模式提供增值服務、獲取收益,該種商業模式的基礎是其手機軟硬體的貢獻以及使用者的市場認可,需要手機生產商投入大量成本和資源,研發使用者體驗度高、適配性好的硬體和作業系統軟體,進行大規模市場拓展和宣傳,並提供良好的售後支援和維護才能獲得,作為手機生廠商應享有其後續流量變現的權益。故OPPO公司通過應用軟體分發服務的商業模式以實現盈利需求,獲得的是合法競爭利益和商業優勢,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同時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該種增值服務的實際運營者,故其亦享有相關權益。

二、被訴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

判斷一項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應堅持從自由和公平原則出發,結合行為的目的、手段、後果等因素對其性質予以分析,並綜合運用“商業道德”、“競爭秩序”、“利益平衡”等基本標準來檢驗並進行綜合評判。

1.對案涉刷機行為目的、手段、後果等因素的綜合分析

就本案而言,首先從行為的方式和手段來看,線刷寶刷機包破解OPPO官方軟體包寫入非官方的軟體包;其次從行為目的來看,杭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對自身提供的刷機服務主觀上具有破解他人手機應用系統、刪除相關應用並裝載己方應用程式的故意,客觀上導致OPPO公司各型別手機的作業系統被替換和修改,杭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不僅是一種牟利性的商業行為,更具有明顯的指向性和針對性;最後,從行為結果來看,案涉刷機使用的作業系統直接對兩原告各種機型作業系統ROM包進行破解、修改和新增,破壞了原作業系統的完整性,減損系統適配性、影響使用者體驗、破壞操作影響手機使用者個人資料安全,最終損害手機廠商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2.關於案涉刷機行為是否違反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求的商業道德是指特定商業領域中市場交易參與者所普遍認知和接受的行為標準。2017年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發布的《移動智慧終端應用軟體分發服務自律公約》第十八條規定,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解除安裝應用軟體時,不得實施以下行為:通過非法刷機行為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體分發服務;通過非法刷機行為擅自使用其他應用軟體分發服務的名稱、圖示、外觀設計等,造成混淆,誤導或欺騙使用者;通過非法刷機行為修改移動智慧終端作業系統;參與、支援、幫助有關主體進行非法刷機行為,謀取不當利益。該公約是網際網路從業人員在長期商業實踐中所形成的公認的行為準則,符合網際網路行業的競爭環境和特點。

本案杭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刷機服務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屬於非法刷機,不僅違反了上述《公約》十八條所規定的商業倫理,更直接干擾了兩原告的商業模式,實質性替代了兩原告基於OPPO手機作業系統所帶來的競爭優勢和商業利益,擾亂了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手機行業所公認的商業道德。

3.關於案涉刷機行為是否干擾競爭秩序

正當市場競爭不應當是不勞而獲。不正當地利用他人已經取得的市場成果為自己謀取商業機會、獲取競爭優勢的行為,屬於不正當行為。本案中杭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專門提供刷機和相關服務的公司,其使用者數量、規模、市場佔有率的發展和擴大是“寄生”、“搭便車”在手機廠商持續性、高成本投入而獲得的使用者資源的基礎上的。杭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修改、刪除、替換原作業系統中的應用軟體,並在刷機包中內建其他應用軟體的行為,切斷了手機廠商和使用者的聯絡、損害了兩原告基於其合法商業模式帶來的競爭優勢和合法利益,並在此過程中實質性替代兩原告謀取了不當利益;這種商業模式與OPPO公司具有同質性,本身未能提供更好的服務或者更加的交易條件,難謂有益於市場經濟的發展。退一步講,即使OPPO手機提供應用的方式不符合規定且無法刪除,該不合規行為應當由消費者協會或有關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規制,並不能成為兩被告實施不當行為的理由。

4.關於案涉刷機行為是否符合利益平衡原則

從利益平衡上看,相較之下,手機廠商尤其是品牌手機商針對相應硬體開發的手機作業系統,在對手機使用者隱私、個人資料的保護上均具有更高的安全性標準,監管部門也更易監管,從而更加有效地保護消費者權益。非法刷機服務阻斷手機廠商和使用者的聯絡,更產生其他內建應用軟體提供主體獲取個人資料進行二次開發或利用,卻無法得到監管和控制等風險,可能損害使用者利益,危害整個網路資料安全,最終損害網際網路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手機廠商相應商業模式的破壞可能導致手機硬體價格、服務的升高,最終損害普通消費者利益。兩原告已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提供官方刷機通道,可以滿足OPPO使用者對刷機的需求。

三、原被告之間存在競爭關係

本案原被告之間的使用者群體均是手機使用者尤其是安卓系統的手機使用者,具有重疊性,經營模式上均有通過應用分發服務獲取利益的方式,具有同質性,故原被告雙方在移動網際網路使用者流量領域和內容服務領域高度重合;兩被告作為提供刷機服務的公司,主要是通過手機品牌和型別吸引使用者,該種針對性的使用者引流方式事實上擴大了線刷寶網站的使用者資源;故本案當事人之間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競爭關係。

四、被訴行為給兩原告造成了損害後果

應用軟體分發服務變現收益方式對於目前的智慧手機廠商的重要性甚至大於手機軟硬體銷售本身,成為兩原告獲取市場收益的主要商業模式及核心競爭力。兩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將原裝作業系統網際網路入口切斷,並移除該入口各項自有或第三方應用,替換成兩被告指定的合作應用,構成了對原告應用軟體分發服務商業模式的顛覆性破壞,削弱了其市場競爭優勢和核心競爭力。

綜上所述,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意思聯絡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專門從事刷機業務的公司,知道也應當知道非法刷機是不符合行業規範的,其未做任何審查,為杭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網上支付系統、宣傳推廣,並是相應獲益的直接收款人,故其提供了直接幫助,與杭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在主觀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

共同行為上,案涉侵權行為所使用的網上支付交易系統軟體系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案涉侵權行為的收益直接由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線刷寶”商標所有權人,其“售後幫”網站對杭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線刷寶”網站及“刷機”業務進行了互鏈推廣,共同實施了“互鏈宣傳+提成獎勵”合作專案並共同獲取利益,故二者之間存在分工合作、互相協作和彼此支援;

法庭宣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被告主觀上存在共同故意,客觀上通過分工合作,以共同提供刷機工具、共享品牌、共同分享收益等方式共同實施提供非法刷機服務的行為,提供非法刷機服務並獲利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損害了兩原告利益,應承當包括停止侵權等法律責任。並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發生的範圍、侵權所造成的影響、持續時間、市場範圍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等酌情確定50萬元的賠償數額。

法官說法

刷機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在為手機使用者解決手機卡頓、宕機、系統崩潰、花屏、定屏、無法開機等故障、為使用者定製專屬操作介面具有積極作用。手機廠商應當對刷機行為保持一定的容忍,但刷機應通過正當合法的方式進行。換言之,刷機服務提供商應當以公開、公用的系統為基礎,通過技術創新、智力創造獨立開發出符合使用者需求、能夠吸引手機使用者的手機作業系統。通過對他人具有智力成果和技術保護的作業系統進行破解、刪除、修改而實施的刷機行為,已超出技術中立範疇。

在網際網路環境下,網路經營者應當通過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來獲得競爭優勢,尊重他人的經營模式和正當利益,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商業模式正常執行。杭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手機軟體經營競爭者,理應尊重他人合法權益,在商業活動中避免利用技術手段妨礙同行業競爭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但其通過破解兩原告手機應用系統、刪除相關應用並裝載己方應用程式實施非法刷機,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客觀上損害了本應屬於兩原告基於其商業模式所應享有的市場關注和商業利益,破壞了兩原告正常的經營活動,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給兩原告造成了損害。

需要指出的是,網際網路環境下手機硬體、軟體經營者之間在競爭過程中確實難免存在一定的相互干擾和影響,但這種干擾和影響應具有一定的限度。彼此的競爭行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從有利於手機市場的發展、秩序的穩定和消費者利益的維護出發,而非打著“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旗號,通過技術手段破壞他人正常的經營活動的方式推進。

手機廠商基於其開發的手機作業系統而形成的商業模式及帶來的經濟利益固然應予以保護,但並不意味手機廠商據此形成一種排他性的壟斷性權利,其無權禁止其他軟體經營者獨立開發手機作業系統並提供刷機服務,更無權限制手機使用者的自主選擇權和知情權。法律所禁止的是通過不正當手段對手機廠商的作業系統破壞或干擾的非法刷機行為。

隨著手機市場競爭的發展和手機消費者需求的提高,手機廠商者勢必會不斷改進商業模式和提高服務品質,吸引更多使用者,獲取更好的商業利益。手機軟體經營者通過自身的技術創新給手機使用者提供更好的體驗和更充分的選擇,與手機廠商形成良性競爭來獲取經濟利益的模式,應當予以肯定和尊重。但經營者在提供應用軟體分發服務時,應當充分保障使用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以使用者體驗為參考,在合理範圍內依法、合規提供服務。而對於以保護使用者知情權、選擇權為由,通過破壞其他經營者技術保護措施、合法商業模式的競爭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依法保護手機廠商的合法權益。形成兼顧手機硬體廠商、軟體經營者和消費者三方利益為導向的新型手機市場,才能最終促進手機行業有序發展、增加消費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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