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廈門一法院審理了一起家庭經濟糾紛案。小玲和小軍於四年前結婚,婚後育有一女。但兩人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並開始分居。經法院兩次調解,兩人仍堅持離婚。結婚前,小玲的父親曾經贈送過一輛奧迪車,寫在小軍的名下,結婚後,又贈送了100萬元作為嫁妝。如今卻成了夫妻二人財產分割的爭議焦點。
小玲認為,錢和車都是都是孃家出的,因此都應該歸自己。小軍卻強調,車在自己名下,理應判歸自己,而100萬元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他有權參與分配。最終,法院判奧迪車歸小軍,小玲支付小軍21.5萬元。
一般離婚案的庭審,都會集中在導致雙方離婚的問題上,比如誰是過錯方、孩子到底跟誰、房子怎麼分配等幾個方面。而這起案件中,讓離婚夫妻對簿公堂的主要原因,竟然是百萬嫁妝的歸屬權問題。在一般人的認知裡,嫁妝是新娘家裡為新人準備的財物,如果雙方離婚,理應歸還給孃家。但這起案件不同,法院的宣判顛覆了大眾的慣性思維。
法庭在庭審時認為,奧迪轎車是小玲父親在兩人結婚前購買的,且登記在小軍名下,屬於婚前財產,且小玲父親有贈與的意願,因此,判定奧迪車歸小軍。小玲父親贈送的100萬元,則是在兩人結婚後,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實際出資人是小玲父親,因此判這筆錢連同收益的80%歸小玲所有,小玲需向小軍支付其餘的20%。
在我國,結婚時,一般孃家都會為新娘準備嫁妝。在很多地方,通常是由男方準備婚房,並拿出一定的禮金,作為聘禮。女方需要購買汽車和傢俱家電,作為嫁妝。如果新娘家庭條件較好,還會給金銀首飾、現金等額外的財物,目的是讓女兒在婆家不受鄙視和欺負。
無論是聘禮還是嫁妝,一般都是由雙方父母提供的,所以,很多人普遍認為,如果夫妻離婚,聘禮應歸還男方父母,嫁妝應歸還女方父母。然而,按照我國《民法典》,這種思維是不受法律支援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沒有事先約定,形成書面證明,婚姻關係維繫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夫妻都有權處理。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另一方無權處理。因此,登記結婚後,雙方父母贈送的財物,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權分配,不存在各自退回原所有人的說法。
如果結婚前,雙方都擔心出現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完全可以在結婚前形成書面證明,明確哪些屬於個人資產,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簽字確認後,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手續。這樣才會避免離婚時發生財產分割的爭議。
前些年,福建的小李大學畢業後,與朋友一起創業,開了幾個茶餐廳和一家音樂會所,攢下了不少積蓄。小李在28歲那年,經家人介紹認識了後來的老婆小玉。雙方感情迅速升溫,幾個月之後便領了結婚證。然而,婚後小李才發現,老婆仍在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係。氣憤不已的小李下定決心與小玉離婚。小玉提出離婚可以,但必須將財產分給她一半。小李這時才後悔,當初沒有簽署婚前財產證明。
在結婚時,對婚前財產、女方嫁妝等問題,雙方都應考慮清楚,有必要進行公證。我們都希望愛情能夠長長久久,但婚姻生活充滿變數,即便兩個人戀愛時曾發誓海枯石爛,白頭偕老,一旦遇到婚後的柴米油鹽、生活瑣事,愛情也會發生轉變,甚至走向婚姻關係的盡頭。
如果離婚時,為了財產分割,雙方再爭得頭破血流,就會把雙方殘存的好感和親情全部吹散,今後形同陌路。有了婚前的財產證明,雙方就不必為這些事煩惱,可以好聚好散。
對於離婚夫妻因百萬嫁妝對簿公堂的事,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