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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石家莊的王女士交了1萬定金,在某4S店訂購了一輛車,約定的是3天內交車,但直到現在也沒有見到車的影子,工作人員表示,這是因為瀋陽那邊下大雪,車輛的運輸出現了問題。王女士想退錢,但工作人員卻說合同上寫的是“定金”而不是“訂金”,是有法律效力的,若是王女士想退錢的話,得按照合同約定,承擔50%的違約金,還表示社會就是這麼險惡,一萬塊錢買個教訓。王女士找媒體曝光維權後,4S店方面又表示會將錢退給她。

所謂的定金,指的是為達到實現共同債權的目的,當事人透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在《民法典》合同編和《擔保法》中,均有關於定金的相關規定。

按照《擔保法》89條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舉個例子,小張找李某買了一輛車,總價為30萬,小張先付了3萬塊定金,約定好一個月以後支付尾款,然後提車。但不久後小張後悔了,覺得這個車不划算不想要了,那麼他就不能主張要回那3萬塊錢。但如果李某想把車子賣給其他人,不賣給小張,他就要返還6萬塊錢定金給小張。

具體到這個案例中,王女士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責任在4S店那方面,所以他們不僅要退定金,還需要退還雙倍定金。就算是合同約定了王女士要承擔50%的違約金也是如此,因為私人間簽訂的合同條款是不能排除人的法定權利的,否則會被視為無效。

話雖如此,但現如今很多4S店店大欺客,不顧消費者的訴求和法益,讓消費者苦不堪言。沒有媒體曝光的話,消費者只能選擇用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但起訴會耗費很長時間,有的人嫌麻煩就乾脆放棄了,於是整個消費環境變得越來越差。

現在每年雙十一、618大促時,各大電商平臺都會推出訂金等同雙倍貨款之類的活動,相信不少人對這個概念是有所瞭解的。但嚴格來說,訂金其實只是一個習慣用語,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這個概念沒有擔保層面的意義,一般情況下,會被視為是預付款,交易成功的時候,訂金可以充當貨款,不成功時,應該返還給支付者,就算是支付者違約也是如此,但同時,收取訂金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也只能主張原額返還,不能主張雙倍返還。

武漢市的胡女士開了一家小店,後來懷孕了,想要把門面轉讓出去,就和向女士談好了價格,向女士預支付了5000塊錢,原本打算接手店鋪的,但過了幾天,向女士發現胡女士把店鋪內的沙發、空調轉賣出去了,覺得店鋪不符合自己的逾期要求了,就不想要了,想讓胡女士把錢退給自己。

向女士認為自己支付的是預付款,而胡女士不認同,認為她支付的是“定金”,現在是對方違約,沒有繼續履行法定義務,所以她拒絕退錢。雙方沒有達成一致,後來向女士天天上門找胡女士的麻煩,甚至在大庭廣眾下和一個孕婦打了起來,相關影片還在網路上引起熱議過。

調解員介入後,雙方達成了協議,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胡女士將2500塊錢退給了向女士,雙方約定以後不再相互打擾。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購買大額商品或者是服務時,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避免產生糾紛後沒有依據為自己說理。還要仔細看清楚條款內容,一個字的差別,在法律上的意義可能迥然不同,有基本的法律素養和風險意識,才能夠降低這類鬧劇出現在自己身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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