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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家住山東濟寧市任城區的陳先生找到媒體尋求幫助。陳先生稱母親三年前在家門口被人無故砍傷成植物人。經鑑定,行兇者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事情發生後,陳先生一家人將對方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行兇者及其監護人賠償44萬餘元醫療費。法院判決後,仍然有38萬餘元賠償款沒有拿到手。

陳先生稱,事情發生在2018年8月20日下午。母親在家門口遇到了精神病患者李某,李某在沒有任何徵兆的情況下,拿著刀就砍向母親頭部和身上多個部位。最終導致母親頭部等身體多處受傷,重度昏迷,大小便失禁。三年來,母親一直處於植物人狀態。

後來經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法院公開審理,判決被告人李某及其父母賠償受害人唐某某醫療費、護理費、康復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4萬餘元。結果事情發生後,對方只墊付了4萬元左右,法院執行劃撥了2萬元後,剩下的錢現在一直都沒有拿到手。現在陳先生母親癱瘓在家,一天24小時需要照顧,每個月的醫藥費就要花費上千元。

3月11日,媒體聯絡到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法院的孔法官,孔法官表示案件中行兇者李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李某父母現在都已經70多歲了,確實沒有能力拿出來38萬多元的賠償金。不過孔法官稱,接下來將會準備對施暴者李某家涉及的拆遷補償進行強制執行。

一直以來,精神病患者發病期間,致他人受傷或者是致他人死亡,都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不過根據相關規定,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需承擔責任。另外也有網友認為,像這種情況處理起來確實非常麻煩,施暴者的父母都已經70多歲了,肯定沒有辦法拿出38多萬元的賠償金,沒有辦法拿出錢,被害人家屬也確實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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