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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與下橋梓口村四組村民孟某於2013年1月4日登記結婚,2013年 3月22日將戶口由渭南蒲城遷到下橋梓口四組。2014年,下橋梓口四組 給李某分配過一次土地補償款。2017年4月,因政府徵用土地,下橋梓 口四組決定給其村組新增人口每人分配土地補償款5400元,給出嫁姑娘 及其子女、女婿分配一半。李某認為其為下橋梓口四組村組合法村民, 應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但下橋梓口四組則認為,李某落戶於下橋 梓口四組村組時沒有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其後也沒有成為下橋梓口 四組的經濟成員,且根據村民代表大會關於出嫁姑娘及其子女、女婿按 半人標準分配的決定,給李某分配一半土地補償款。

本案的焦點是:李某是否為女方的家庭成員,成為合法的下橋梓口村四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律評析

無論是女方到男方家落戶,還是男方到女方家落戶,雙方的合法權 益均應受到保護。實踐中,多是女方到男方家落戶,男方到女方家落戶是少數。為了更好地保護女方權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已 經聯合發出《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明確指出 在農村土地承包中,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允許對婦女有任何歧 視。農村婦女無論是否婚嫁,都應與條件相同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權 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 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有關經濟權益。本案是關於男 方到女方住所落戶,女方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不承認男方成為當事人集 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侵害男方和女方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的平等權益。按照李某和孟某的約定,李某將戶口遷入女方孟某所 在的下橋梓口村四組,成為孟某的家庭成員,從而李某理應取得下橋梓口村四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該集體經濟組織無權剝奪李某的權利,應當向其分配徵地補償款。

民法典依據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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