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校:一條輝
10月9日上午,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對首例“刷機”案件進行了宣判。
原告方系OPPO公司和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提起訴訟的理由,是因為杭州某網路科技公司運營的網站——“線刷寶”,為OPPO手機使用者提供了大量非法刷機軟體,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為相應獲益的直接收款人。
使用者在安裝相關刷機軟體後,OPPO上原本不可解除安裝的自裝APP,就可經由相關安裝包進行解除安裝。
然而,OPPO系統預裝的自主研發或與第三方合作的應用APP,是OPPO商業收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刷機軟體的存在,無疑給OPPO造成了利益損害。
另外,由於刷機服務阻斷了手機廠商和使用者的聯絡,OPPO對系統的安全監管,就會變得不再可行。
如此一來,非法應用軟體獲取個人資訊,進行二次開發或利用的行為也就更加容易,而這除了將影響使用者個人,對整個網路資料的安全也會帶來威脅。
法院審理該案件後認為,被告通過分工合作共同實施提供非法刷機服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損害了原告利益,判令兩被告賠償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