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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維權八權利,人道酬誠守信譽。“守護安全”今朝展,“暢通消費”新格局…

鞭撻醜惡揚公義,利劍高擎維權舉。“提振消費”萬里行,“從心開始”暖意予…

1983年3月15日,國際消費者聯盟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後,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促各國採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之後每年都會在3月15日推出315晚會。

2021年315晚會的主題是:提振消費,從心開始。

消費者享有的八項基本權利:

四項先決權利: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四項權利”: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的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成為了消費者保護的先決條件。

四項補充權利: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在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的基礎上,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並補充了另外的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這4項補充權利與4項先決權利一併成為了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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