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監護人的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 為了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 託他人,監護人與委託監護人分擔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侵 權責任編第1189條,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的,被 監護人致人損害的,因監護人的職責只暫時委託給他人,所以監護人仍 應承擔責任。受託人有過錯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總則編 第34條的規定,監護人負有保護被監護人人身權利等合法權益的職責, 這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而且,根據民法典總則第35條的規定,監護 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在現實生活中,監 護人雖然可能基於種種原因將未成年人委託他人代為照管,但監護職責 並不因委託關係而轉移或減輕。監護人為未成年人選擇託管機構時,應 注意對託管機構的經營條件、人員配備、管理經驗等情況予以適當、合理 理的審查;平時也應儘可能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溝通和照顧,而 不能將監護、照管、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完全轉移給他人行使。否則,對 所發生的事故,監護人應承擔相應風險。民法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