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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責任,是指作為被監護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人 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原《民法通 則》第133條、原《侵權責任法》第32條已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了監護人 責任這一特殊侵權責任型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88條繼受了這一立 法傳統。監護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第一,加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造成了他人的損害;第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家庭 害人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須存在因果關係。對此,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人造成他人損害時,推定其監護人有監護過失,被侵權人無需提供監護 人未盡監護責任的過失的證明。

民法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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