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針對“猴姑”商標無效宣告行政案的一審判決中,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撤銷了原商評委維持爭議商標註冊的結論,認定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江中公司)持有的“猴姑”商標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並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並要求原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數十家企業聯名提無效 “猴姑”樹敵為哪般】
原商評委:“猴姑”商標具有獨創性與顯著性
涉案第13055691號“猴姑”商標2013年8月由江中集團申請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餅乾;芝麻糊;粥”等商品上,經核准,該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4年12月,後轉讓至江中公司旗下。
作為此次案件的原告,寧波市達倫之園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達倫之園公司)在2018年6月,就對江中公司持有的第13055691號“猴姑”商標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
在原商評委審查階段,達倫之園公司認為,“猴菇”是“猴頭菇”的簡稱,商標文字“猴姑”與“猴菇”相近,“猴姑”商標直接描述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和成分。同時,“猴姑”已成為猴頭菇製品商品的通用名稱,“猴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性特徵。另外,江中公司在未含有所述食用菌種原材料產品的包裝上印刷“猴姑”,帶有欺騙性。因此,江中公司註冊的“猴姑”商標違反了中國商標法。
江中公司辯稱,“猴姑”商標經被申請人長期宣傳使用,“猴姑”餅乾產品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達倫之園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具有惡意。同時,“猴姑”商標文字並非“猴頭菇”的簡稱,與“猴頭菇”並無直接關聯,並未違反商標法。
對此,原商評委作出裁定稱,“猴姑”商標具有一定的獨創性與顯著性。商標文字與“猴菇”、“猴頭菇”含義不同,並非帶有欺騙性的標誌,亦非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猴姑”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品質、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或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原商評委同時認定,達倫之園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江中公司申請註冊“猴姑”商標時採取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因此,“猴姑”商標予以維持。
達倫之園公司不服原裁定,並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一審法院中,達倫之園公司在原有訴求的基礎上,還提交了江中猴姑餅乾廣告照片等證據證明,江中公司在實際使用中特意強調“猴姑”與“猴菇”的關聯,誤使公眾認為標示“猴姑”商標的產品中均含有猴頭菇成分,所以江中公司的行為具有欺騙和誤導性。
一審法院認為,猴頭菇作為日常生活中常見食材,爭議商標 “猴姑"雖與“猴頭菇"在字數上相差一個字,但其他兩個字的讀音相同。因公眾在日常生活中常在指代事物中習慣省略部分文字,江中公司還在宣傳中強調“猴姑餅乾,猴頭姑製成",並在產品包裝中將猴頭菇實物圖片“猴姑”商標一起使用。這說明江中公司也認可“猴姑"與“猴頭菇"對應關係的情形,所以相關公眾會將“猴姑"識別為猴頭菇的含義。
在此基礎上,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其註冊申請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對於達倫之園公司主張的“猴姑”商標為僅有商品通用名稱的商標,法院以缺乏證據為由不予支援。
其次,因公眾會將“猴姑”識別為猴頭菇的含義,加上江中公司在宣傳中強調商標與實物照片一起突出使用的情形。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進而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但法院駁回了達倫之園公司關於“猴姑”商標屬於不良影響的主張。
最終,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原商評委的裁定,並要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重新做出裁定。
(下附裁判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