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犯罪金額,犯罪數量也是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關鍵因素。例如販賣毒品的數量、涉嫌淫穢物品案件的淫穢物品數量、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件中槍支彈藥的數量等等。在此類案件中,犯罪數量該如何認定,也是辯護律師應當在會見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仔細分析的。
案例一,在高某涉嫌走私淫穢物品罪一案中,除了被辦案機關查扣的淫穢漫畫書之外,高某還交代了自己在網站上也銷售淫穢漫畫書,並將淘寶店的賬號、密碼全部交出去給辦案機關。辦案機關經過仔細梳理分析,打印出20多頁的銷售記錄清單。這20多頁銷售記錄中,涉及幾千本書刊。
這幾千本書刊能否認定為淫穢物品,對高某的定罪量刑影響至關重要。如果全部認定為高某銷售的淫穢書刊,則高某涉案定罪量刑的淫穢漫畫書本書的數量將增加幾千本。這幾千本書刊的銷售記錄能否作為認定犯罪的數額,將是後期辯護的重點內容。
對於這部分銷售記錄,能否認定為走私淫穢物品的數量或者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的數量,關鍵在於從銷售記錄上能否清晰區分哪些是淫穢漫畫書,哪些不是淫穢漫畫書。如果每一條銷售記錄都區分清楚,哪些是淫穢漫畫書,哪些不是淫穢漫畫書,則這部分書籍被認定為犯罪數量的可能性極大。如果銷售記錄無法直觀區分哪些是淫穢漫畫書,哪些不是淫穢漫畫書,犯罪嫌疑人也無法區分清楚,則這部分銷售數額很難認定為犯罪數額,證據鏈條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辯護律師向黃某仔細分析講解這個問題,就是提供的有效法律幫助。
案例二,在楊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中,楊某供述他購買了150包毒品,有證據(下家)顯示楊某販賣了其中100包毒品,因為下家被抓獲歸案而供述出楊某販賣毒品的事實。公安機關也從楊某身上查獲了14包毒品。在毒品犯罪中,毒品的數量就是定罪量刑最基本的標準。被告人供述販賣了多少克毒品數量,就直接影響他的定罪量刑。本案中,剩下的36包毒品能否作為販賣毒品的數量,對楊某的定罪量刑影響很大。
其一,只要毒品還在,就會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的數量。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販毒人員被抓獲後,對於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因此,只要毒品還在,這部分毒品就會大機率地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的數量。
其二,只要毒品已販賣,即使涉案毒品沒有沒查獲歸案,也會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的數量。《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8)》規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於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可見,雖然毒品、毒資等證據已經不存在,但只要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的,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就可以作為定案證據,已經販賣的毒品數量也能作為販賣毒品的犯罪數量。
辯護律師會見時,應該為楊某提供有效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向犯罪嫌疑人楊某分析清楚,在司法實踐中吸毒人員販賣毒品的數量是如何認定的,未被查扣的毒品數量是如何認定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