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3月5日中午,一名6歲的男孩慘遭小車撞倒並碾壓,肇事司機檢視後,竟然把受重傷男孩的孤零零地拋在路邊,直到男孩異常淒涼的哭聲引起群眾注意報警,男孩才被送到了醫院。
據嫌疑人黃某供述,當天中午,他駕車左轉將小男孩撞倒並碾壓,但他沒有立即停車,而是往前行駛了數十米後下車,再回頭檢視將在地上痛哭的孩子扶至路邊,幫其穿好鞋子,沒有報警也沒有叫救護車就離開了現場。躲在父親家樓上觀察後又下樓來到小孩旁邊,一直到救護車將小孩接走後再開車去做工。在此期間,黃某妹妹得知哥哥黃某開車撞人之後,竟然勸告其先不要自首,而是將車底部的痕跡處理掉。後男孩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交通運輸領域的公共安全。
我國刑法第133條關於交通肇事罪,根據肇事行為性質不同分別規定了三檔法定刑,對應不同的行為分別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黃某駕車交通肇事後有逃逸行為,這裡重點討論,黃某的逃逸行為與孩子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因果關係,如果存在,則黃某行為的刑法評價為因逃逸緻人死亡,應對黃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否則,應對其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這裡的因果關係存在與否,直接決定對黃某的量刑。
至於孩子的死亡與黃某的逃逸行為之間因果關係存在與否,取決於醫學判斷,如果黃某交通肇事後沒有逃逸,及時採取急救措施,孩子就不會死亡,則孩子的死亡與黃某的逃逸行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黃某應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刑事責任;根據醫學判決,即使黃某不逃逸,採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且根據當時的客觀情況,孩子的死亡也不可避免,則黃某隻能負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因此,本案中,黃某最終的量刑情況,取決於醫院的診斷結果。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兩罪侵犯的法益均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
本案中,黃某妹妹的行為既有窩藏行為,如勸黃某不要自首,也有包庇行為,如幫助黃某將車底痕跡處理掉,實際上是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文認為,對黃某的妹妹按包庇罪一罪處罰即可,不實施數罪併罰。
結語:交通肇事後,救治生命、搶救財產是駕駛人的基本義務,本案中,駕駛人黃某交通肇事,將孩子撞倒了,雖然採取了一定的措施,如將孩子扔到路邊,防止孩子被二次傷害,但其採取的措施顯然不足以防止危險的發生,且黃某將孩子扔路邊後跑了父母家樓上觀察,其行為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作為黃某的妹妹,一方面勸黃某不要自首,另一方面積極幫黃某毀滅證據,作假證明予以包庇,應受刑事處罰。對於黃某的量刑,取決於醫院最終的診斷結論,黃某的行或系交通肇事逃逸,應負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系逃逸緻人死亡,應負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觀點僅僅代表本文,敬請指正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