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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198瓶適山春白酒,經品質檢測不合格,王某起訴廠家和商家,要求退還買酒價款5.3萬餘元,並按《食品安全法》賠償十倍價款53萬餘元。

一審判決商家返還王某39204元,廠家賠償其392040元並支付檢測費2800元,二審改判廠家僅支付其檢測費2800元,而駁回了他的其餘訴請。日前,四川高院再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購買到問題白酒

2016年12月21日,王某在四川南充市南部縣一店鋪購買了198瓶由南部縣適山春酒業公司生產的適山春500毫升白酒,店方開具了7張名稱為久全食品公司、金額為53064元的發票。同時,該店實際經營者紅梅商貿部出具了兩張金額不同的電腦小票,一張記載銷售數量為198瓶,單價為268元,金額共計53064元;一張記載銷售數量為198瓶,單價為198元,金額共計39204元。王某的微信轉賬記錄和簡訊記錄,以及在場的人員均證實王某實際支付了39204元。

王某在飲用過程中,認為此酒有品質問題,遂委託中國商品聯合會酒類品質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成都)進行檢測,花費檢測費2800元,檢測結果顯示酒精度和新增的甜味劑糖精鈉等指標不合格。王某遂向南部縣法院起訴生產廠家適山春酒業公司及商家久全食品公司和紅梅商貿部,要求三被告返還他購買198瓶白酒的價款53064元,並賠償十倍損失530640元

一審:判廠家十倍賠償

南部縣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委託南充市產品品質監督檢驗所檢驗,這批酒的樣品不符合標準,判定為不合格。法院還查明,適山春酒業的生產許可證僅為配製酒,不具備生產白酒的資格。

庭審時,原告王某指出,他所購的198瓶適山春酒品質不合格,請求法院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進行判決。

三被告辯解稱,適山春酒系窖藏酒,生產和窖藏時,白酒檢驗的新標準尚未出臺和實施,按舊標準是合格的。被告可以承擔退貨責任,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某購買白酒實際花費39204元,他自稱買酒是為一個建築企業購買,虛開發票是為了吃回扣,因此他不是真正的消費者。王某買假索賠,牟取暴利,不應得到支援。

南部縣法院一審判決,紅梅商貿部向王某返還購買適山春白酒的價款39204元,適山春酒業按購買價款的十倍賠償王某392040元,同時向王某支付檢測費2800元。

二審改判 高院再審維持一審判決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訴,請求改判久全食品公司及適山春酒業連帶向其返還貨款53064元,並支付賠償金530640元及檢測費2800元。

南充中院二審認為,《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但“買假索賠”並以此牟利則是一種投機,不應當得到支援。故對王某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援。該院二審改判適山春酒業向王某支付檢測費2800元,駁回了他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後,王某不服,向四川高院提出再審申請。四川高院再審認為,即使王某在購買該批白酒時明知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他作為消費者的權益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日前,四川高院再審判決依法維持了南部縣法院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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