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違章停車有以下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作為汽車盛行時代的同志們,尤其是已經上路的新司機和老司機們,一定要對違章停車罰款一定的了解,要清楚自己是否已經違章停車,什麼時候和到哪裡交違章停車罰款,交違章停車罰款一定會有統一制發的收據,逾期不履行處罰會有什麼樣的後果,等等,以便更好地按規定承擔責任、及時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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