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頭約架,女子持刀連捅男子
包頭市一處村莊的主幹道上,多名年輕人糾結聚集在一起,其中不乏許多妙齡女子。突然,人群中一黑色衣服女子奔出人群,突襲一白衣黃毛的年輕男子,其手腳並用,一柄小刀連刺年輕男子腹部。
人群剎那哄散開來,不一會,被捅男子連連後退,隨即蹲下幾秒,再次站起後腳步不穩,隨後向前倒地。
醫院工作人員確認,該男子當場死亡。
緣起“KTV”找“少爺”經知情人士與相關部門調查,原來,涉案女子一行人本是呼和浩特人,她們合計約在一起,來到包頭,竟是想去娛樂場找“少爺”,但在KTV中,女子幾人因為某種原因,與受害的黃毛男子起了衝突,於是兩夥人當即幹了一架,後來又在凌晨又發生了一次爭吵,最後決定約架。
只是包括黃毛男子在內的所有人都沒想到,這個年輕的女子,竟然性格如此剛烈,手段也是如此的不受節制,竟然直接去五金店買了一把小刀。
更令人沒想到的是,這女子竟然性格不輸一般暴烈男子,一言不合,提刀就上,而且一下就是三刀,要不是同伴拉扯,還不知道要捅幾刀。
估計打群架的那些男爺們也不會想到,本來想學流氓聚在一起打個架,沒想到這女的竟然來真的。
衝動是魔鬼,等待女子的是法律嚴懲雖然事後,同人女子在女伴的陪伴下,神色慌張的跑去派出所報案自首,但受害人黃毛男子已死亡,等待這女子的,必然是法律的嚴懲。
那麼,該女子到底構成什麼罪?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中的致人死亡嚴重情節?
首先來看法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很明顯,二者在量刑上區別還挺大的,不同的罪名下,不同的情境有不同的判法,所以必須明確。
那麼如何給該女子定性?
我們要知道,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死,二罪在客觀上都是剝奪了人的生命,其主要區別在於故意之下的主觀意思。
拿到本案來說,即這女子到底是故意要人命還是故意傷害人身體。
怎麼判斷?首先,從案情起因來看,女子與男子糾紛起源於一般的矛盾,二人不存在深仇大恨,故激情因素較大,所以故意要人命的可能性小。
第二,從作案工具來看,女子用的刀,而不是拳頭或者其他危害小的工具,其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人死亡的可能性大。
第三,從傷害部位來看,女子用刀捅的是男子腹部要害部位,而不是胳膊、腿之類的地方,其明知或故意要人命的可能性大。
第四,這女子一直用刀捅,行為沒有節制,要不是同伴拉扯,可能繼續傷害,其明知或故意要人命可能性大。
第五,其後女子驚慌失措,趕緊報警自首,其故意或明知要人命可能性小。
綜上,該女子殺人與傷害可能性幾乎一樣,那麼根據經驗來看,其被判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可能性大。
但無論判什麼罪名,按照刑法規定,其大機率判十年左右刑罰,可謂害人害己,一時衝動,終究誤了好幾家人。
還有可能,其會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總之,衝動是魔鬼,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