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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說遠親不如近鄰,說的就是鄰里之間如果關係相處好了,甚至比遠方的親戚還更加和諧。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的相處中,有不少人會與鄰居發生這樣那樣的糾紛,如果只是爭吵還好說,但為了洩憤私自放火,那可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前兩天,徐彙區人民檢察院審理了一起因私人糾紛在小區內放火的案件。

在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劉某已經62歲了,由於自己養的寵物狗在樓道中撒尿,曾經與其他居民發生過糾紛。

在去年的11月份,劉某帶著自己的寵物狗下樓散步,這隻狗又在樓道的公共區域裡撒尿。這時,劉某抬頭一看,看到了公共停車區域裡鄰居的腳踏車停在那裡,於是劉某上前把該鄰居的腳踏車套拿了下來,用它來擦拭自己家寵物狗的尿漬。

遛完狗之後,劉某便上樓了。過了兩個多小時,她再下來的時候看到那位鄰居的腳踏車套上的尿漬還沒幹,劉某擔心這件事情會被鄰居發現,而且自己又與對方有矛盾,他們肯定會懷疑自己,於是劉某便掏出隨身攜帶的打火機,想要將車套點燃消滅證據。

可是沒想到劉某在將車套引燃的時候,導致這棟樓1樓至6樓的樓道都被燒了,火情嚴重。據瞭解,此次火災的經濟損失達到了39,000多元,而且還有一位男鄰居在發生火災逃跑的過程中受到了燒傷。

根據醫院開出的傷情報告顯示,有鄰居面部、頸部都被燒傷了,構成輕微傷。

雖然法院的審理結果還沒有出來,但劉某的這種為洩私憤點燃樓道內的易燃物的行為,已經屬於違法犯罪了,想必等待他的將會是鉅額的賠償和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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