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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對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子江藥業集團)涉嫌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15年至2019年,揚子江藥業集團在全國範圍內(不含港澳臺地區)透過簽署合作協議、下發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與藥品批發商、零售藥店等下游企業達成固定藥品轉售價格和限定藥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並透過制定實施規則、強化考核監督、懲罰低價銷售經銷商、委託中介機構監督線上銷售藥品價格等措施保證該協議實施。揚子江藥業集團上述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規定。

2021年4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揚子江藥業集團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其2018年銷售額254.67億元3%的罰款,計7.64億元。

藥品價格關係國計民生,涉及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增進民生福祉等重大問題,市場監管總局將持續加強醫藥領域反壟斷執法,有效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切實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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