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根據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不同情況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後果,區別情況 ,規定了不同的處罰。其中,第2款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作了處罰規定。由於人體本身存在個體差異,對飲了多少數量的酒為醉酒,每個人的感受是不同的,為統一執法、科學執法,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準GB/T 19522-2010《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將醉酒後駕車的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濃度確定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於80毫克。達到上述標準的,即為醉酒駕駛機動車。由於機動車是一種高速運輸工具,具有一定的安全風險,而醉酒的機動車駕駛人無法正常控制自己的行為,是高速運轉的機動車處於失控狀態,給社會和公眾安全帶來嚴重的威脅。為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同時也是保護醉酒的機動車駕駛人自身的生命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2款的規定,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首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其至酒醒。這並不是一種處罰,而是為了保障行為人和公眾安全而採取的一種法定強制措施。

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時,對醉酒駕車行為規定了更為嚴厲的處罰,即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根據該法第91條以及刑法有關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不再予以拘留的處罰,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Twitter 交易後的第一次,埃隆馬斯克暗示 DOGE 將進入該平臺
  • 無證駕駛摩托車撞人,交強險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