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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為其所有的小客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人民幣221400元)、基本險不計免賠率特約等。

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條款又約定: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內,原告駕駛涉案車輛途經其他城市,地面上有10公分左右積水,當時正值暴雨,致車輛熄火,車內沒進水,但發動機進水受損。

事發後,原告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派員定損後未能向原告支付理賠款。原告對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提出異議,認為根據車損情況定損金額遠不夠,故就地將涉案車輛拖至某汽車服務公司進行維修,花費修理費18307元。

【爭議焦點】

1.保險條款雖將涉水行駛列為免責事項,但並未將因暴雨導致的損失排除在保險範圍之外。當暴雨與涉水行駛並存時,應以何種因素系導致係爭事故的近因為依據,來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本案是否應適用免賠率的約定。

【裁判結果】

一審:

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保險金18307元。

二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觀點要旨】

保險條款雖將涉水行駛列為免責事項,但並未將因暴雨導致的損失排除在保險範圍之外。當存在暴雨情況下機動車涉水行駛致使機動車出現受損事故,暴雨才是導致車損的原因,而非涉水行駛。

【法理分析】

事故發生地存在暴雨現象,導致事發地出現積水現象。涉水行駛行為暴雨導致的客觀事實並非導致事故發生的最根本原因所以案涉車輛實質系因暴雨致損因此應認定導致事故的近因為暴雨,而非涉水行駛。故本案係爭事故屬於保險公司的保險範圍,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關於本案是否應適用相關免賠率的約定。原告已就車輛損失險購買了不計免賠率特約保險,如在此情況下仍適用特定的免賠率,保險公司應對原告履行相關明確說明義務,使原告充分了解其合同權利的範圍。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由提示和說明兩部分組成,現保險公司僅在條款內對相關約定進行了提示,並未舉證證明其在提示後,繼續履行了說明義務,原告對此亦未予以確認,故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已完整履行了其明確說明義務。因此上述約定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不得據此主張免除其部分理賠責任。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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