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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交通事故?

如果判斷屬於交通事 故,則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 交通安全法》)進行責任判定和索賠;如果不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根 據相關的其他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 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僅僅根 據此解釋很難明確交通事故的範圍,故還需要有以下明確的界定:

(1)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上。所謂“道路”,是指公路、城市 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 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與道路成為一體的橋樑、隧道、 輪渡設施以及作業道路用的電梯等通統包括“道路”中,作為道路附屬 設施。故礦區、廠區、林區、農場等單位自建的不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 道路,機關和學校單位大院內不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通道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稱的道路,在這些範圍內發生的事故當然也不屬於交通事故。

(2)必須是由車輛造成的事故。“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所謂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 用或者用於運輸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其中有各類 汽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等。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 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品質、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單車等交通工具。

從發生時間來看,必須發生在車輛執行過程中。交通事故發生時(3)車輛可能是在啟動、行駛、轉彎,也有可能是減速、後退、停止。車 輛的執行速度、方向等因素不影響交通事故的認定:

(4)必須要有損害後果的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就是事故在客觀上必須造成了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如果沒有則也不構成交通事故。

(5)從主觀心理狀態來說,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是過錯或意外。從侵權行為法的角度來講,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心理狀態。故意是指加害人預見到損害後果的發生並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的發生的心理狀態。而交通事故的責任人的主觀心理只能是過失和意外:過失是指加害人主觀上應當預見到損害結果的發生,因粗心大意未能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損害結果的發生,但過於自信未採取恰當措施,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意外是指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即在當時的客觀情況下,不能預見到損害結果的發生,但確實有損害結果。

根據交通事故的定義和以上界定,下列情況不能算作交通事故:

(1)各種軍用車輛在野外(不是在道路上,或雖是在道路上但已斷絕交通時)演習中所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或軍用車輛之間的碰撞事件。

(2)農機車輛在田野或場院作業中,或在往返作業區的途中軋死、 軋傷本單位參加勞動的人員。

(3)汽車和機械專用車輛在施工現場或廠礦、企業內部所發生的 事故。

(4)參加體育競賽的車輛在體育場地所發生的事故。

(5)雖是道路或廣場但臨時作為集體遊行場所、文化娛樂場所而 發生的擠傷人、踩死踩傷人的事故。

(6)利用交通自殺或製造撞車事件。

(7)在機關、企業內部,在交通管理部門沒有義務進行管理的情況 下所發生的車輛軋死軋傷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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