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19時許,我飼養的泰迪犬正趴在臺階上休息,有一對老人經過,狗子站立起來向老人方向走了兩步,未直接接觸,老人見泰迪犬靠近,往其左側避讓時摔倒受傷,被司法鑑定機構認定為9級傷殘。老人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我賠償醫療費56000元、後續治療費15000元、殘疾賠償金135663元、殘疾鑑定費5000元、精神損失費3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營養費5000元、交通費3000元,合計250963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我養狗沒有取得《犬類準養證》並且沒有栓狗,違反了《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第四條。其次,雖然狗子沒有實施“抓傷、撲倒、撕咬”等直接接觸人體的動作,但一般人在陌生犬隻尤其是沒有栓住的犬隻靠近時,本能會產生恐懼心理,會因恐懼心理而避讓,雖然狗子與老人沒有實際接觸,但該傷害與犬隻之間具備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故二者具有因果關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應對老人受驚摔倒產生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但是泰迪犬屬於小型犬,其在向老人靠近時沒有吠叫、沒有攻擊、僅向老人移動50公分還距老人3米遠的情形下,老人避讓摔倒,老人是否也有過失行為,此種情形下,讓我承擔250963元的全部賠償個責任是否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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