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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西安地鐵五號線某站地下通道工程附近發生道路塌陷,1名騎非機動車路過的市民掉進坑內。隨後雖被送醫,但卻搶救無效死亡。那麼女子的死該由誰來負責呢?

一般來說,如果是因為自然塌陷,比如地面快速變形、陷落,同時伴隨地面沉降、開裂、錯動,從而造成人員傷亡的重大事故話,那麼可能屬於意外事件。《刑法》中指出,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說地面塌陷雖然造成了人員傷亡的結果,但如果不是公路養護方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引起的,單純就是自然原因,那麼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屬於意外事件。

但是,如果本事件是因為地下專案施工,才導致地面塌陷,也就說該設計方和施工方,如果存在一定的過失,比如工程質量標準有問題、設計方面存在缺陷、施工方未做好相關的施工預案等原因,導致地面塌陷。而施工方在地面發生塌陷時,也未第一時間採取設立圍擋及醒目標識引導路人並造成該女子掉入塌陷坑內死亡的結果,存在過失,那麼施工方有可能構成《刑法》中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之前就有類似案例,2019年12月,廣州市在建軌道交通十一號線四分部二工區時,造成路面塌陷,並使路面行駛的1輛清汙車、1輛電動單車及車上人員墜落坑中,3人遇難,監管不力是造成地面人員遇難的直接原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最終18人被追責,2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事件,若由於地下通道施工方原因導致地面塌陷,地鐵方沒有盡到監管職責存在一定的過錯,併產生他人墜亡的結果,應當承當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例如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城市道路“坍塌”事故多發,並很可能造成人員死傷的情況。生命只有一次,安全生產萬萬不能“抓大放小”。工程修建者也該警醒,對於高發的“坍塌”事故要高度重視、切實防範,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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