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超載的入罪標準是駕駛校車或者其它營運車輛,嚴重超載的,會構成危險駕駛罪。這個罪名是刑法修訂案中新設的,除了超載外,醉駕也構成本罪。駕駛校車一旦發生嚴重超載,會影響行車安全,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未成人的傷亡。
一、機動車超載的入罪標準是什麼?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此行為要定罪判罰。具體要入罪的情形有這四種: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2、醉酒駕駛機動車;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
從危險駕駛罪的概念可以知道,其中第三項關於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的超速超載禁止性規定就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情節,從而超速超載從一般違法行為上升到犯罪的高度,可見其社會危害的緊迫性。即超速超載會入罪的情形主要就是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事行駛。
二、營運客車超載怎麼扣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對人數的20%以上的,罰款100,記6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核載5人,實載6人,超過核定人數20%,記6分。
三、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有哪些?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2、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綜上所述,根據刑法,駕駛校車或者其他大客車等從事旅客運輸的,如果存在嚴重超載現象,則應當認定危險駕駛罪,將駕駛人定罪。將這些行為入刑,可以加大對超載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度,確保校車等營業車輛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