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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發展,政府部門常常出於對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採取對國有土地的各類私人房屋拆遷的方式,進行土地徵用開發,並且規定在拆遷前與當事人商議,向當事人發放適當的經濟補償。

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拆遷辦要對規劃區內進行強制拆遷,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是被拆除人接到通知後,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放棄行政訴訟;二是強制拆遷行為伴隨著確切的拆遷賠償方案。三是拆遷賠償方案必須包括貨幣賠償、拆遷安置房和臨時週轉規劃。

法律規定,強制拆遷必須遵循合法的前提,必須與當事人充分溝通,瞭解並滿足當事人的合理訴求,並嚴格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第一步,在政府釋出拆遷通知後,管理部門機器執法人員至少提前15天通知當事人,探知當事人的配合意願,耐心勸說達成合作。

第二步,如果當事人在通知期限內拒絕配合,則組織相應人員進行強制搬遷;

第四步,對於整個拆遷過程,要求公證員進行書面記錄說明,標清時間地點,以及拆遷過程中所有的財產損失,並且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五步,將附屬於拆遷建築的一切設施及財產,交由相關部門留存造冊,在規定期限內交由當事人登記領回,如有逾期不領的,由拆遷人作為負責人辦理儲存手續。第六步;拆遷以後的土地交由規劃建設部門及相關人員做下一步建設使用。

如果在土地徵收的補償方案中出現以下情況,則該清拆行為不予。

一是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證明建築的拆除必要性;

二是與國家規定的補償方案有出入,侵犯了當事人的各項權利;

三是拆除行為屬於法律法規中對當事人及社會造成嚴重負面危害的情形。

只要出現以上情況,當事人可主動提起上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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