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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測謊技術是透過一定物理技術的輔助,測試被測物件是否有撒謊的現象的方法。

  測謊技術運用於刑事偵查領域,是為了篩選犯罪嫌疑人,起到排除無辜的作用;對於審理疑難案件往往有關鍵性的作用;它甚至可以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從而達到解決口供矛盾的目的。

  關於測謊技術的使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的請示》的批覆中認為:“(俗稱測謊)鑑定結論,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將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

  為了證明待證事實,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首先從形式上要合法,只有具備了證據能力才涉及證明力的問題。從以上分析看,因為測謊結論不具備合法的證據形式,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從而也就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力。如此說來,測謊技術只是用來審查證據,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那麼,在偵查和審判中使用測謊技術有什麼前提條件以及測謊技術使用範圍有哪些呢,周律師為您講解:

  第一,測謊技術的使用有三大前提:

  1、被測人必須自願接受測試,除非涉及刑事案件,任何人不能強迫他人接受測謊,否則,即構成對人身權的侵犯;

  2、確保專業人員專業性、司法公正性高;

  3、鑑定結果只作為審查其他證據的輔助性手段,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第二,具體測謊儀的應用範圍如下:

  1、凡是刑法所規定的各類案件的偵破工作,均可應用測謊技術。如①沒有充分根據確定調查物件是否與所調查問題或案件有關時;②沒有充分根據確定多個調查物件中哪一個或幾個與所調查問題或案件有關時;③犯罪嫌疑人前後供述有矛盾,或供述與證據有矛盾時;④尋找作案工具、贓款贓物、盜竊槍支、被害人屍體、血衣等有關犯罪物證藏匿位置或去向時;⑤尋找同案犯去向時、懷疑證人作偽證時、懷疑報案人報假案時、受害人不陳述真實情況時;

  由於我國引進測謊技術的時間很短,推廣應用還不普遍,測謊結論還不能作為訴訟證據在法庭使用,僅作為司法機關與執法機關的輔助辦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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